從深圳市規劃國土委獲悉,《草案》(以下簡稱《臨時使用辦法》)于今日起在市規劃國土委官方網站公示,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臨時使用辦法》規定,非原村民所建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未辦理臨時使用備案的,不得出租;已經辦理臨時使用備案的,不得進行經營性活動。
在人們的習慣中,仍然喜歡將深圳遍布城中村的歷史違建統稱為“小產權”房。與今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不同的是,《實施辦法》主要針對的是原村民所建的“小產權房”,規定部分歷史遺留違法建筑可按規登記為非商品性質房地產。而非原村民所建“小產權房”又該怎么辦呢?
根據《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定:“非原村民所建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筑臨時使用的具體辦法,由規劃國土部門會同區政府根據本章規定另行制定。”
為落實《實施辦法》要求,深圳市規劃國土委會同各區政府(新區管委會)已于日前完成了《臨時使用辦法》的編制工作,并于今日起在市規劃國土委官方網站公示,向全社會征求意見。
解讀《臨時使用辦法》
身份解釋:何為“非原村民”?
《臨時使用辦法》一大關鍵詞是“非原村民”。“非原村民”是指不具備《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設暫行辦法》(深府〔2006〕105號)第四條規定原村民身份的個人。即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當事人的身份不屬于公安機關登記在冊(原特區內截至1993年1月1日、原特區外截至2003年10月29 日)并參加本村勞動分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此外,雖具備《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設暫行辦法》(深府〔2006〕105號)第四條規定的原村民身份,但其所建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筑不在其原籍所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也不在區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其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外安排的用地范圍內,相關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應當按照非原村民所建的情形處理。
適用范圍:以非法房地產開發為目的歷史違建不適用
《臨時使用辦法》所適用的對象是本次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試點區域內非原村民所建的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筑,不包括1999年3月5日之前已建成、且已按照《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違法私房若干規定》申報的情形。
非原村民所建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住宅類用途,依據當事人普查記錄的申報用途確定。需要重點強調的是,以非法房地產開發為目的未經批準建設的歷史遺留違法建筑(包括建成后已實際分割轉讓的情形),不適用《臨時使用辦法》,將不予辦理臨時使用備案手續。
備案證明:歷史違建未辦理臨時使用備案不得出租
《臨時使用辦法》規定:非原村民所建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筑未辦理臨時使用備案的,不得出租;已辦理臨時使用備案的,不得進行經營性活動,但2014年4月1日前已就一樓、二樓臨街部分辦理了商事登記、符合消防等法律法規規定開業經營條件且維持經營現狀的除外。
此外,臨時使用備案證明不能以任何途徑進行非法轉讓。《臨時使用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非原村民擅自轉讓其所建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臨時使用備案證明的,由區查違辦或者其委托的街道辦事處收回其所轉讓的臨時使用備案證明,并不再對轉讓雙方核發臨時使用備案證明。
備案有效期為5年
《臨時使用辦法》指出,臨時使用備案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后,當事人應向區查違辦或街道辦事處交回臨時使用備案證明,并根據本辦法或者屆時有效的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市查違辦昨日重申:臨時使用備案證明不得作為相關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轉讓憑證,對有關行為將從嚴從重查處。
《臨時使用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非原村民非法轉讓已經取得臨時使用備案證明的其所建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由區查違辦或者其委托的街道辦事處收回已經核發的臨時使用備案證明,并不再對轉讓雙方核發臨時使用備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