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產權房產生原因
1、城市房價過高:中國許多大中城市的高房價是催生小產權房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若干大城市的房價長期快速上漲,遠遠超出了當時當地一般就業人員的收入水平。與此同時,政府經濟適用房、廉租房的建設無法滿足這些住房需求。小產權房存在著大量現實的購買群。
2、擦邊球的空間:根據法律規定,在農村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上,農民可以自行經營,而且農民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進行交易的。正是因為政策法律規定中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才導致了各地小產權房建設的泛濫,在合法與非法之間給小產權房留下了一個擦邊球的空間。
3、農地制度不合理:小產權房是農民集體自發在其集體所有的集體建設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設的房產,不需要繳納類似開發商為獲取土地交給政府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中包括由政府出面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支付的征地費用);由村集體牽頭開發,省去了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市政建設費用及成本費。在這一開發過程中,農民集體通過出售小產權房獲得的收益高于政府征收土地的補償金額。
二、小產權房屬于違法建筑嗎?能買賣嗎?
鄉鎮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從價格看,鄉產權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價格只有同樣位置商品房價格的40%~60%; 從住房形態看,一樣是普通住宅; 從建設手續看,屬于舊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設,沒有市區規劃、建委管理部門的批復管理,施工過程也沒有監督檢驗。
小產權房占用的是集體土地,按照我國現行法律,這類土地只能用于農業生產或者作為農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它沒有產權,更沒有國家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因此小產權就是沒產權。
由此看來,小產權房雖然不是違法建筑,但也是不能買賣的。
三、購買“小產權房”的法律風險在哪里?
1、無法取得房屋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違法小產權房的建設、銷售者不具備房屋建設、銷售資格,沒有在政府部門登記備案。現實中因小產權房一房兩賣、房屋爛尾、買賣合同無效等情況,導致大量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占有使用權,在合同無效情況下也無法獲得法律支持。
2、不能辦理房產證: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60號)第十條規定,對于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3、不能上市交易:小產權房不是商品房,即使是合法的小產權房目前也沒有完全放開流轉,不能上市交易,無法辦理抵押貸款,無法對抗國家的征地和拆遷,購房者很難得到補償。即使將來可以上市交易,也會采取類似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的規則,向國家補繳土地出讓金等費用,這樣小產權房的價格優勢就并不突出了。
4、沒有質量保證:目前,絕大多數的違法小產權房在建造時,無規劃許可、無土地使用證、無建筑施工許可,也沒有施工監理、竣工驗收,是沒有任何質量保證的違法建筑。很多小產權房在實際使用中出現墻體裂縫、房屋漏水、隔音效果差等質量問題,更無法達到防風、抗震、防水、消防的建筑規范和標準。一旦發生房屋質量糾紛,甚至變成危房或房屋倒塌,購房者想維權都找不到對象,只能自行承擔損失。
5、可能被強制拆除或沒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一旦違法小產權房被依法強制拆除或者沒收,購房者將無法獲得任何補償,面臨血本無歸的巨大風險。例如:2012年6月至2013年11月,北京共清理認定83個“小產權房”項目,涉及土地面積5000畝,總建筑面積約381萬平方米,其中,7個小產權房項目已全部拆除,8名違法當事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013年12月28日,廣州市以爆破方式強制拆除花都區新華街鐘村經濟合作社內的18層高的花季公寓,拆除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