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未辦理抵押登記時不被法院支持
案例索引(1)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渝民初字第02388號
案情簡介:
2012年7月23日,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70萬元,第二、三、四被告還分別與原告簽訂承諾書、承諾四位被告用各自所有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住房進行抵押擔保(注這些抵押擔保沒有依法進行登記)。2012年7月24日原告向第一被告發放貸款70萬元。現該筆借款期限己屆滿,但第一被告只歸還了部分借款,還有513500元未履行還款義務,經多次催促未果,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第一被告還款,及原告對第二、三、四被告的房屋享有抵押權優先受償權。
裁判要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由于四被告這些抵押擔保沒有依法辦理抵押登記,原告與四位被告的抵押合同尚未生效,對善意第三人不產生約束力,原告主張對抵押物優先受償權與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
江西省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月民一初字第960號
案情簡介:
被告童XX與被告朱XX系夫妻關系。2013年8月,被告童XX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0萬元。2013年8月22日,原告將借款轉入被告童XX的銀行賬戶。2014年9月3日,原告與被告童XX簽訂了一份《抵押合同》,約定被告童XX將位于貴溪市XX鎮XX村委會XX村小組的四層半鋼筋結構房屋(贛志村建字《村鎮房屋建設許可證》,2007年9月14日)作為向原告等的抵押。該房屋原、被告童XX未辦理抵押登記。因被告童XX自2014年8月22日起未支付原告利息,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對該房屋享有抵押權優先受償權。
裁判要旨:
原告要求優先受償《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房屋,因法律規定建筑物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本案中原告與被告童XX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未設立,故對該訴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