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買小產權房受法律保護嗎?
房產權即特定主體對房屋享有的所有權,而所有權屬物權的范疇,故房產權亦屬于物權的一種。房屋產權本來是不分大小,只有一種定義,但由于我國的一些特色,形成了社會上一些約定俗成的說法,對“大產權”和“小產權”在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解釋。簡單說來,國家發產權證的房屋叫大產權房;而國家不發產權證,由鄉鎮政府甚至村委會發證書的叫小產權房,又叫鄉產權。
房屋的建設是否具備合法的審批手續,又可將小產權房細化為兩種類型:
(一)經所在縣級政府合法批準后,集體經濟組織在自有的非農用地上修建的村民住宅用房,這些房屋在首先滿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住房需求后尚有剩余,由該經濟組織以自己名義將余房出售給本集體之外的人。該種房屋本身屬合法建筑,其上權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
(二)集體經濟組織未經任何審核批準程序,擅自在其自有的農用地上修建的房屋,該種房屋本身就屬于違章建筑,因而其上所附權益也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購買小產權房有什么法律風險?
由于鄉產權房的特殊法律屬性,使得鄉產權房的流通轉讓存在很多的限制,因為鄉產權房只具備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但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其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規對商品房的相關規定和制度對鄉產權房是無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適用商品房買賣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處理涉及鄉產權房的案件,購房人的權益很難得到維護。同時,由于購買鄉產權房的合同是無效的,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購房人只能要求開發商退還購房款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等。
但是根據目前已有的案例來看如果購房人明知所購房屋是鄉產權房仍然購買的,由于己方有過錯,可能人民法院就不會支持其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而且即使開發商違約,由于合同無效,購買人的權利將無法得到保障。由于鄉產權房不受法律認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門備案,不在政府機構監管范圍內,因此在使用房屋的過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質量問題、公共設施維護問題,其救濟途徑就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