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白下區法院針對2007年出現的一系列離婚財產糾紛案進行了調查,發現這一年由于南京飛漲的房價,使離婚財產糾紛案數量暴增,同比2006年增長340%。
案例一:
分了“居住權”再爭“產權”
2006年,因為感情問題,生活10多年的夫妻最終選擇離婚。離婚一年后,張杰和李英再次見面了,不是破鏡重圓,而是為爭一套房子。
他們的這套房子,在離婚時還沒有產權,只有居住權。當時,夫妻兩人簽下協議,張杰一人獨得居住權,他給了母子兩人一筆錢作為補償。李英帶著孩子,回到了母親家居住。
一年后,房子辦下了房產證。房價水漲船高,市值不菲,李英后悔不已。她找到張杰,稱居住權和所有權是兩碼事,自己帶著孩子,應再次對房子的所有權進行分割。可張杰不干了, “離婚時,分割了居住權,就相當于分割了所有權。”張杰認為,自己當初給了母子兩人一筆錢,就不欠最后,經過法院的調解,李英獲得了相應的所有權補償金。
案例二:
為搶房子兒子成“籌碼”
和前一對夫妻不同,劉麗和王振武在離婚前,就已經對房子的所有權爭得不可開交,一直吵到了法庭。他們在2005年時,花60萬元在龍蟠中路購得一套房產,房產證上寫下了兒子的名字。
沒過多久,這對夫妻感情亮起了紅燈。他們爭吵不斷,直到離婚,兒子判給了父親王振武。
這時,那套房子價值已超過百萬。王振武認為,房子兒子也有份,因此主張將房產分為三份,自己撫養兒子,應占其中的兩份。前妻則認為,房產雖以兒子名義購買,但應屬于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應該一分為二。如果誰撫養兒子,就得三分之二,自己也愿意撫養兒子。
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王振武獲得了兒子的監護權,得到了三分之二的房產,其余歸劉麗所有。
案例三:
離婚了,住房補貼也要分
離婚時,不但房子的產權、居住權是香餑餑,就連住房補貼也成了爭奪的對象。胡軍在南京一家國有單位上班,單位給他和妻子提供了一套住房,兩人享有居住權。
不久后,這對夫婦就因性格不和協議離婚,兩人都搬出了這套住房。按照單位規定,如果不需要單位提供住房,就可以分到不菲的住房補貼。胡軍拿到了近10萬元的補貼,這件事情給前妻陳燕知道了。
“住房補貼應分給我一半。”陳燕找上了門。而胡軍堅決不同意,“我這錢是離婚后,單位發給我的,屬于我個人的財產。”
眼看協商不成,陳燕將前夫胡軍告到了白下法院。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住房補貼是以退回房產使用權為前提,而使用權在離婚前屬夫妻共同所有,故住房補貼屬夫妻共有財產。最終,陳燕拿到了一半的住房補貼。
數據:
離婚財產糾紛案爆增340%
對于夫妻離婚案件中,財產糾紛尤其是房產糾紛的大量出現,南京市白下區法院民一庭王法官表示:“2007年南京房價飛漲,使很多夫妻固定財產飛速增值,糾紛隨之而出。”法院對此進行了專門的調研。調研數據顯示,2007年離婚財產糾紛案共計22件,相比2006年翻了三番多,同比增長率竟然達到了340%,其中幾乎件件涉及到房產糾紛。
“這個增幅前所未有。”法官表示,房價有漲有跌,但夫妻還應以感情為重。如果真是鬧得非離不可,離婚協議應該盡可能詳細、周全,婚姻存續時買房子等大件財產時應有所約定,尤其是涉及孩子的那部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