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購房貸款尚未還清,離婚時房產如何分割?
丁某、王某夫婦于2003年8月在某小區購買了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屋。房屋總價款為80萬元。倆人首付20萬元,剩余60萬元辦理了20年的按揭貸款。銀行月供款系倆人用工資共同支付。2005年1月倆人搬進新居并取得了房產證。2006年6月,丁王倆人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協商離婚時就該套房產歸屬一直不能達成一致。
爭議焦點:該房產應如何分割?
房產律師解答:
該套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無論由哪一方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均應由該方給予另一方房產價值一半的補償。因此,如果雙方能夠協商解決房產歸屬問題,該房產的分割并不困難。比如由一方取得房產支付對方補償金并承擔銀行剩余債務即可。
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而通過訴訟解決房產歸屬的,由于該套房屋雖然取得了房產證但尚未還清貸款,銀行對該房屋享有抵押權,故通常認為此種房屋屬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法院一般不會對房產的歸屬直接做出判決,而是判決該房屋歸一方使用(通常是登記的產權人即借款人),并告知當事人在還清銀行貸款,涂銷抵押登記后再通過訴訟解決房屋產權的歸屬。
特別提示:
在我國內地人們一般習慣地把預售商品房抵押貸款稱為按揭貸款。其實,這只是借用了我國香港所使用的按揭一詞,就其法律性質而言,并不具有按揭之實。香港地區所使用的按揭一詞指的是,在借款人沒有還清銀行貸款之前,房屋的所有權歸貸款銀行所有,借款人在還清銀行貸款之后即通過回贖的辦法從銀行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而在內地,按揭貸款本質上是一種由階段性保證和抵押所擔保的銀行貸款。在商品房的買受人在向銀行借款時,首先由開發商向銀行提供階段性保證,在買受人取得房產證并就房產為銀行設定抵押之后,開發商的保證責任結束,此時如果買受人不能還清銀行貸款,銀行可以行使抵押權,就房屋出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因此,將內地的按揭貸款稱為住房抵押貸款更為名副其實,不過出于人們的習慣,本書中仍采用了按揭貸款這一約定俗成的說法。
對于按揭購買的房屋,在沒有還清銀行貸款前,如果進行房產過戶,必須由借款人通知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在取得銀行的同意后方可辦理。而如果沒有通知銀行并取得其書面同意,房地產主管機關是不予辦理房產過戶的。實踐中銀行由于擔心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降低,出于防范風險的考慮,一般是不同意辦理轉按揭和房產過戶的。這就帶來了按揭房屋分割上的難題。基于上述原因,在離婚訴訟中為保護作為善意第三人的銀行利益,避免造成新的紛爭,法院一般不會對未還清貸款的按揭房屋做出產權上的分割,只判決房屋由哪一方先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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