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了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這類房屋在離婚分割時往往產生爭議,一方主張是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屬于父母的財產。處理這個問題需要考慮房改政策,因為房改房屋屬于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政策性房屋交易,應依據國家有關政策精神來進行界定。由于房屋原來屬于父母一方承租的公房,房改時也是以父母的名義進行的,購買房屋的價格實行了優惠。按照房改政策,這類房屋仍屬于父母的財產,對于購買房屋出資的夫妻共同財產視為一種債權,在離婚時可作為債權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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