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買房離婚時房子屬于誰?
近年來,房價較高且逐年攀升,準夫妻共同按揭購買房產現象增多,既可婚后共同居住又可作為投資手段之一。但是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往往基于面子觀念在婚前未能明確房產的權屬以及詳細約定還款數額、方式等事宜,導致婚姻破裂時財產糾紛增多,尤其涉及房產分割時易產生矛盾。法官在審判實務中發現以下幾種典型的離婚中房屋分割的糾紛。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并取得房產證,婚后雙方共還貸
案例:王女士在和劉先生結婚前的一個月交納了購房首付款60萬元,買下了位于北京某區的一套二手房作為婚房并且取得了房屋產權所有證。王女士從銀行貸款36萬元人民幣,計劃婚后和劉先生共同償還。結婚三年后,王先生和劉女士共同償還了36萬元貸款。王女士和劉先生感情不和,劉先生認為該房屋是婚房,并且他婚后每月都支付占較大比例的貸款,那么該房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且分割房產。
法官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前一方已支付部分款項,并且取得房屋產權所有證的,即已經取得不動產物權,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夫妻共同償還貸款不影響房屋權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一方的個人債務。在離婚訴訟中,通常判令房屋產權人按照實際共同支付貸款的數額對應補償對方。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雙方共還貸并取得房產證
案例:金女士在和肖先生結婚前交納了購房首付款71萬元,買下了位于北京某區的一套房子作為婚房。結婚兩年后,王女士和劉先生共同償還了69萬元貸款,并于婚后取得房屋產權所有證。金女士起訴離婚,主張房屋系自己婚前購買,并且交納了數額較大的首付款,所以應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
法官釋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榍耙环街Ц读瞬糠挚铐?,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完了剩余貸款,房屋產權所有證也是在婚后取得的,那么房屋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對房產進行分割時,通常將購買房屋付出的多少為衡量標準。房產具有保值增值性,對增值部分要進行分割是公平原則的體現。可以按照購買房屋而花費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比例予以分割。
婚前一方結清全款或者婚后以個人財產支付房款,婚后取得房產證
案例:楊先生的父母給楊先生買了北京某區一套房屋,并且支付了全款。由于開發商等原因,楊先生遲遲沒有拿到房產證。期間楊先生與何女士閃婚,之后楊先生取得了房產證。后楊先生發現與何女士性格不和于是起訴離婚。何女士稱房產證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故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予以分割。
法官釋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已經交清全部房款或者婚后以個人財產支付房款,但是婚后才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因為房屋購買的全部款項都由一方支付,即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交易的穩定性以及市場的積極性該房屋為一方所有即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官表示,離婚訴訟中的房屋分割問題較難處理,尤其在按揭貸款買房已經成為主流的今天更加值得重視。審理中,主要問題是當事人舉證能力不足,建議夫妻共同購買房屋時,注意交易記錄、貸款支付記錄的保存,以便必要時作為證據提交。
法官建議,當事人應增強法律意識,倡導全新的婚姻財產理念,拋開傳統的面子觀念,在糾紛未產生時先做到“夫妻明算帳”,婚前可約定財產協議或做婚前財產公證。雙方共同出資購房時,約定雙方對該房產享有的具體比例,及時明確房產的權屬,保障雙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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