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法遭遇物權法:離婚案件按揭房產分割難題之解
[發布時間:2008-10-28來源: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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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對多數當事人而言,房產是婚姻中投資最大的一項財產,在財產分割中無疑是最重要的問題。對此,我國《婚姻法》沒有進行特別規定。新《婚姻法》實施后,原來司法解釋中屬于婚前個人所有的房產,夫妻共同生活八年后將轉化為共同財產的規定,不再適用。1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近幾年頒布的兩個婚姻法司法解釋中確定了離婚時房產處理的若干規則,但其“落腳點都是為解決實際中大量存在的關于房改房等有福利性在內的房產爭議問題”2,這些規則在處理紛繁復雜的婚姻房產爭議,尤其是按揭房產的分割時未免顯得捉襟見肘。同時,房產作為一種主要的不動產本身也是物權立法的重點,當婚姻法遭遇物權法,其中也似乎呈現出若干不甚清晰乃至矛盾之處。在離婚案件中如何認定按揭房產的歸屬、如何更合理地分割,已成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和法官斷案的難點,也是民眾比較關注的問題。
一、問題之提出:典型案例爭點透視
案例一:劉某于2000年用按揭貸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支付了13萬元首付款,并辦理了貸款手續,約定還貸十年每月支付2089元。劉某于2001年取得房屋產權登記,2003年9月與王某登記結婚,對房子進行裝修后入住。婚后,雙方由于個性差異經常為一些生活瑣事發生爭吵。2006年11月王某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并主張要求分割該房產。王某認為在結婚時自己參與了對房子的裝修并投入了好幾萬的個人婚前積蓄,且在婚后兩人共同為該房子還貸三年多,所以該房產應是夫妻共有財產,要求分割;而劉某則認為,房子是自己婚前購買的財產,且自己取得了房屋產權登記,應屬婚前個人財產,且房子尚有部分貸款沒有還清,因此并沒有完全取得所有權,房產不能予以分割。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該房產的分割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法院對此案的當事人也是多次調解仍不奏效。
案例二:李某與張某于2000年為準備結婚購置房子,當時是以李某的名義按揭購買了一小戶型房子,且由李某支付了15.8萬元的首付款,之后雙方領證結婚。于2001年3月取得房屋產權登記,房產登記于李某名下,同年5月雙方花費7萬元對房子進行了裝修。在2005年兩人領取公積金中期還貸20萬,其余貸款也在2006年初全部還清。2006年底因出現第三者,李某與張某夫妻感情破裂,到法院起訴離婚。李某主張房子所有權屬于自己,同意對共同還貸款部分歸還12萬給張某。張某不同意李某的主張,認為房子除了首付外,其他按揭還貸都是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歸還,自己對房子的取得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且根據最近幾年房產市場,此房產增值很快。張某愿意支付首付款的本金及利息的一半給李某,同時提出申請對房子的估價之后再由雙方平均分割。雙方據理力爭毫無調解意向,法院對此房產的分割也頗感棘手。
婚前一方利用銀行貸款購房,婚后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尚未還清銀行貸款的按揭房產能否分割?財產分割中按揭房屋的權屬如何認定?作為婚前財產的按揭房屋婚后增值如何處理?這是上述典型案例爭議的焦點所在。事實上,由于婚姻狀態的多樣性以及按揭房屋涉及法律關系復雜、現實交付房屋和取得房屋所有權存在時間差、按揭貸款合同的履行期限長等因素,離婚案件中按揭房產分割的情形十分繁復。但無論何種情形,所涉及的都不外上述三個核心問題,解決了這三個問題,各種離婚按揭房產分割的情形都可迎刃而解。
二、問題之展開:裁判觀點分歧梳理
關于此類案件,全國各地“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已屢見不鮮。究其根源,在于離婚訴訟中按揭房產的的歸屬與分割是一個綜合性的法律問題,不同的裁判者出于對不同法律制度或者原則的邏輯固守,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
(一)關于分割抑或擱置不同觀點
對于尚未還清貸款的按揭房產,在離婚訴訟中能否分割,理論上存在兩種觀點,實踐中也有相互矛盾的判例支持。如果不能分割,自然也無需討論如何分割,對這一初始問題的不同回答會立刻導致問題處理的不同走向。
一種觀點認為不能分割。理由在于:當事人在付清全部房價款之前,對按揭房屋還未取得所有權,還款的過程實質上是一個所有權回贖的過程。此外,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務的轉移需經債權人同意。如果法院的判決變更了按揭房屋的產權人,銀行作為貸款合同的一方,有權以變更后的產權人不具備借款合同中規定的還款能力為由拒絕辦理轉按揭,導致法院的判決最終無法執行,這對于法院、銀行、當事人來講,都是一個極其尷尬的結果。3在法律規范上,這種觀點的主要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關于“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的規定。4
另一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只要進行了房屋權屬登記,尚未還清貸款就不影響按揭房產的分割。理由如下:依物權的取得規則,作為不動產的房屋自權屬登記之日起權利人就取得了房產的所有權,該類房產上并非存在一個既得權和一個期待權,而是只有一個既得的所有權。5雖然按揭房屋上存在銀行抵押權,但這并不影響按揭房屋作為共同財產在夫妻之間進行權屬分割。此外,因為已經有了房屋對于銀行債務作了充足的抵押擔保,所以判決夫妻任何一方作為名義還款人,都不會影響銀行的信貸利益。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已無法適應司法實踐的要求,不能解決法官公正處理該類爭議時的法律適用問題。面對該類爭議,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處理時,法官不得拒絕裁判。6
(二)關于獨有抑或共有的不同意見
對于一方婚前按揭貸款的房產歸屬問題,依婚姻法所確立的婚后取得財產為共同所有制的原則,可以推出:婚前取得的房產為一方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房產則為夫妻共同財產。7公正處理這一問題的難點是,該類房產究竟是何時“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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