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與孫女士結婚之前,王先生的父母以兒子的名義出資購買了一處房屋。王先生在該房屋交付入住后即與孫女士結婚,并共同居住在這套房屋里。
后王先生與孫女士協議離婚時,約定上述房屋歸孫女士所有。但半年后,王先生的父母卻將孫女士與王先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孫、王二人離婚協議中關于房屋的約定無效,要回上述房屋。日前,法院終審判決駁回王先生父母的訴訟請求,房屋歸孫女士所有。
庭審中,王先生的父母說,王先生在購買房屋時并沒有出資,購房款都是父母出的,而且離婚時王先生還沒有取得產權證,無權把房屋給孫女士。而與前妻孫女士一并坐在被告席上的王先生,一直低著頭,一言不發。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先生的父母出資以王先生的名義購買房屋時,王先生與孫女士并未結婚,該房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王先生與孫女士離婚時,一并將既不屬于王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又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樓房協議確定歸孫女士所有,缺乏法律依據,也侵犯了王先生父母的財產權益,故判決離婚協議中有關處分該房屋的內容無效。
孫女士想不明白,明明離婚時王先生已經把房子給了自己,怎么現在又要回去了呢?于是,她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一中院認為,王先生的父母以王先生的名義簽訂,王先生即為所購買房屋的購買人。至于購買款的來源,是另一法律關系。雖然王先生尚未取得產權證,但購房合同及交款收據等證據足以證明權利人是王先生,因此王先生在離婚協議中對房屋進行處分是合法有效的。一中院最終判決駁回王先生父母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