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初,男女雙方簽下協議:若男方提出離婚,房產全歸女方所有。感情破裂后,男方打起離婚官司但隨后撤訴,而女方擬提出離婚,這房產能歸她所有嗎?
王虹(化名)今年41歲,2003年12月她通過婚介所結識了李毅(化名),雙方都曾離異。去年7月兩人喜結良緣,婚初感情尚好。
王虹稱,去年12月,在相識一周年的紀念日那天,柔情蜜意之中,兩人立下字據:“李毅、王虹夫婦兩人自愿約定,若李毅提出離婚,三室兩廳住房歸王虹所有。”
后來,兩人因家庭矛盾鬧得不可開交并分居。今年10月,李毅將王虹訴至武昌區法院要求離婚。王虹拿出協議書請求法院判房產歸她所有。
11月,此案開庭。法庭上,李毅的代理人稱,這紙協議是李毅在王虹以自殺相威脅下所寫,違背了婚姻自由原則,應屬無效。王虹的代理人則說,李毅并無證據證實受了脅迫,協議有效。
就在此案審理期間,李毅突然撤訴,12月2日法院裁定準予撤訴。王虹決定由自己提出離婚。在此情況下,該房產歸屬如何成了懸念。
前日,記者采訪了多名法律界人士,他們也眾說紛紜。一種觀點認為,該協議有附加限制條款,現若由女方提出離婚,則限制條款不存在了,男方也就不用履行協議內容。
另一種看法是,該協議實質上是夫妻忠誠協議,即一旦男方離婚的言行成立,就應履行協議內容,由誰來先提出離婚并不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