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省關于城鎮廉租住房管理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舟山市區,岱山、嵊泗城區內廉租住房保障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租金補貼或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以及對承租的公有住房給予租金減免而提供的一種社會保障。
第四條 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發改(價格)、財政、民政 、國土資源、稅務、統計、公安、監察、審計、金融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
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定海城區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和供應工作。各縣(區)房地產管理局(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的建設、管理和供應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資金及房屋來源
第五條 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按土地出讓金總額的2%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余額;
(三)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四)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遷補償資金的結余部分;
(五)社會定向捐贈資金及其他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顚S?。廉租住房保障開支主要用于:
(一)建造、購買、維修廉租住房資金支出;
(二)廉租住房的租金補貼支出;
(三)廉租住房的租金減免支出;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調查、年審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據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編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財政部門要根據當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落實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
第八條 建造廉租住房的資金撥付,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和《舟山市基本建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它保障支出按照批準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預算,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計劃,按年撥付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第九條 每年年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報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決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項目出現資金結余,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繼續滾存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購的住房;
(二)部分騰退的國有直管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一條 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設方式,在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章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和面積標準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減免為輔,實物配租主要對象為低保家庭中的軍烈屬、殘疾人及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的無房戶。
第十四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保障區域內城鎮常住戶口,并實際居住一定年限;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6平方米以下。
市區及各縣可根據上述條件制定分步保障計劃,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則逐步解決,每年的具體申請條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它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并實際共同居住的人員。
第十六條 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按保障區域內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總和除以家庭人口確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按照家庭現有住房建筑面積總和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部分核定。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原則上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構成,并與城鎮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具體由價格、財政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八條 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實行分層次保障原則。低保家庭住房租金補貼額為市場平均租金的100%,低保邊緣家庭住房租金補貼額為市場平均租金的80%,其它低收入家庭住房租金補貼額為市場平均租金的60%。市場平均租金由價格、財政部門會同建設
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九條 在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內,租住現有公房的低保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繳納房租,租住現有公房的低保邊緣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標準的70%交納房租,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公房租金標準交納房租。
第四章 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和公示
第二十條 廉租住房配租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制。符合條件的予以配租,實物配租實行輪候制。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在申請廉租住房時,須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領取《舟山市廉租住房配租申請表》,如實填報家庭基本情況,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申請人的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本、現有房屋產權證或租住單位自管房、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的面積證明;
(三)低保戶(特困戶、低保邊緣戶)還須提供低保證明(特困證、困難家庭救助證等);
(四)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
第二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在社區張榜公布,無異議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民政部門;
(二)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