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住房供應體系,解決城鎮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國家建設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本溪市區非農業常住戶口,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為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核減三種住房保障方式。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提出申請并符合條件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四條本溪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的組織實施工作。
各級民政、財政、國土、物價、稅務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政府為最低收入家庭建設或購置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資建設或購置的住房。
第六條廉租住房的保障資金貫徹多渠道籌措方針,主要包括:
(一)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費等費用后的余額,用作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補充資金;
(三)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當年實際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扣除實際支付的征地補償(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助、土地開發費、計提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以及土地出讓業務費后余額的5%核定資金;
(四)接受社會捐贈和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由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專項用于租賃廉租住房補貼的發放和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及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籌集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可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收購房屋用于實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免征交易手續費;
(二)收購房改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免交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
(三)新建廉租住房的,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免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九條由政府投資建設、購置或接受社會捐贈等方式取得的房屋產權歸政府所有;單位自建的房屋產權歸單位所有,也可按照建筑主體價格向政府移交,由政府有關部門直管。
第十條下列住房核定為申請廉租住房家庭現住房建筑面積:
(一)私有住房;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
(三)長期居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已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拆遷安置住房;
(五)采取貨幣補償方式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原住房面積。
第十一條下列住房不核定為申請廉租住房家庭現住房建筑面積:
(一)集體宿舍或借住的辦公用房;
(二)承租的私有住房;
(三)戶口掛靠父母或子女,本人在外租房居住2年以上的;
(四)兄弟姐妹的住房;
(五)其他不應核定為住房建筑面積的。
第十二條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是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制定的主管部門,依法制定全市廉租住房租金標準。
第十三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溪市城鎮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標準;
(二)申請家庭人均現住房建筑面積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
(三)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本市非農業戶口;
(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五)符合本溪市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準。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城鎮居民家庭,現住房已經確定被拆遷,通過拆遷安置可以解決住房困難的,不列入廉租住房對象。
第十五條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民政部門發放的《本溪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政府認定的有關部門、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二)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證明;
(三)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四)其他相關證明。
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第十六條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按下列程序辦理配租、廉租住房手續:
(一)接到受理機關移交的申請資料后,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民政等部門組成審核小組予以審核,并可以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經公示有異議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并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二)對于已登記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實物配租的家庭,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經民政等部門認定由于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重度殘疾、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困難和優撫對象的家庭,可優先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