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現將《湖州市市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湖州市市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建設局和各區城鄉建設與交通局(以下稱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及各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市(區)民政、財政、總工會、公安、價格、審計、國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三條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等形式。具體保障形式及其適用范圍、條件,由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本辦法所稱住房租賃補貼,是指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定期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直接提供廉租住房,由其租賃居住。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保障對象給予租金核減。
第四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湖州城區廉租住房保障的實施和審批工作;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除湖州城區外各區廉租住房保障的實施和審批工作。根據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實際,可委托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取得以財政預算資金為主,住房公積金增值部分資金作為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并采取多渠道籌措。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廉租住房保障事業進行捐贈。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必須全部用于發放租金補貼、廉租住房的建設、購置和維修以及租金核減,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 廉租住房的房源由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通過下列方式籌集:
(一)收購符合條件的普通住房;
(二)公有住房(含成套和非成套);
(三)建設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普通住宅;
(四)接受社會和個人捐贈的普通住房。
第八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對廉租住房的購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九條 市區最低住房面積保障標準,按每戶家庭住房面積計算不低于36平方米,同時按人均住房面積計算不低于12平方米。具體由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財政、價格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 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居民戶籍,已取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或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住房面積低于市、區規定的最低住房面積保障標準的,均可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前款所稱其他經濟困難家庭標準,分別由市(區)民政部門、總工會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等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積按家庭成員擁有的下列住房面積認定:
(一)私有住房(包括與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拆遷安置房(包括拆遷貨幣補償的原住房面積);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
前款所稱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配偶以及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養、贍養、撫養關系的人員。
第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戶主向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請表;
(二)戶籍證明、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三)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申請事項屬于職權范圍且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
(二)對申請事項不屬于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四條 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在其居住地等予以公布,征求群眾意見,公布期限應當不少于7個工作日。同時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十五條 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完成對申請家庭經濟情況、住房情況、家庭成員戶籍情況的核查。
申請人和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情況。
第十六條 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批準給于相應的廉租住房保障;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批準給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簡稱保障家庭),由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獲保障家庭不符合條件的,都有權向獲保障家庭居住地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查并作出處理。
第十八條 給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積,按照不低于獲保障家庭住房面積與市、區規定的最低住房面積保障標準的差額部分核定。具體由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九條 廉租住房保障形式以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夫妻雙方年齡均在55(含)周歲以上或烈屬、重殘疾等特殊困難的保障對象實行實物配租的保障形式。
前款所稱重殘疾,是指已取得有關部門核發的二級(含)以上殘疾等級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