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5種條件可申請
《辦法》規定,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家庭就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第一,申請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第二,申請家庭人均現住房面積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面積標準;第三,申請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當地非農業常住戶口;第四,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第五,符合當地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其他標準。
申請人應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來擔任。如果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可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來擔任申請人。
書面提出申請,提供3種材料
《辦法》規定,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及時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除了書面申請,申請人還需提供3種材料:一是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或政府認定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二是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現住房證明;三是申請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此外,還有地方政府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如果申請人為非戶主,還應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5日內告知是否受理
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后,應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受理機關移交的申請資料后,應當會同民政等部門組成審核小組予以審核。在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調查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審核決定。
如果經過審核申請家庭符合條件,將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予以15日的公示。通過公示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就會將申請登記。已登記的家庭,無論是申請租賃住房補貼還是申請實物配租的,都要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
6種情況下取消享受廉租住房資格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
《辦法》規定,在幾種情況下要取消當事人享受廉租住房的資格。一是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二是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的;三是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當地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住房標準的;四是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五是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六是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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