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經濟適用房,是指根據地方經濟適用房計劃安排建設的具有政策性和社會保障性質的住宅,它具有經濟性和適用性的特點。經濟性是指房屋建筑造價和銷售價格低于一般商品住宅,適用性是指適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購買使用。經濟適用房用地一般采用行政劃撥或招投標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減半征收。在銷售價格上,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價格;在建設方式上,經濟適用房有政府組織建設、政府委托建設等多種方式。
以上海為例,目前最新的廉租住房準入標準是,申請家庭申請之月前連續6個月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960元(含),申請家庭財產低于12萬元(含)。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類房屋、車輛和有價證券等財產。核對家庭財產的基本時點為申請之日的上月末。該規定自去年10月1日起實行。
經濟適用房方面,目前最新的準入條件是,同時符合下列標準的本市城鎮居民家庭,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一是申請家庭成員在本市實際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7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區(縣)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5年;二是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含);三是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7600元(含)、人均財產低于70000元(含);四是申請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5年內,未發生過住房出售行為和贈與行為,但申請家庭成員之間住房贈與行為除外。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供應:單身申請人士或者2人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一居室;3人申請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規定限額(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積限額×申請家庭人員數-申請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以上的2人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二居室;4人及以上申請家庭,購買一套三居室。申請家庭人員較多、申請家庭人員代際結構較復雜或者經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同意、申請家庭將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機構收購的,試點區政府可以酌情放寬住房供應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