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我有一個朋,她們單位在修住宅樓(比集資房貴,比商品房價格低)。她有資格要,但由于此前已在其它地段自購商品房,無力再買單位這次修的房。于時準備將分房資格轉讓給我,答應只收取一定的轉讓費,并按時與我過戶(單位規定第一次辦產權證必是單位職工的名字),雙方要簽訂協議的。由于是期房,每一次房款都由我付,總價在25萬元左右。想咨詢律師的是:所有的房款由我付,但房產證上又是朋友的名字,雖要擬定協議,,但這個協議該怎么擬?該寫什么內容?既不違法,又能保障我的權利?謝謝,急盼你的答復!
回復:這個協議真么寫都沒有法律效力,你的朋友都市該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到時候,他反悔,你都要將房屋退還給他,他將房款返還給你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