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購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手續
經濟適用住房在交易時有一些政策性的限制,在五年之內(以填發日期或契稅繳納日期為準)是禁止轉讓的,如轉讓必須是購買原價,且買方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買方需到住房開發辦公室辦理審批,然后才能交易。五年之后交易賣方要補交土地出讓金。其它交易過戶手續與商品房基本相同。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部門收繳的證件為:
1)、賣方填《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上市出售申請確認表》;
2)、買賣雙方提交身份材料:
3)、與原產權單位買賣契約;
4)、房屋所有權證;
5)、房屋所有權證附圖、登記表復印件(證中無圖的除外、登記表不復印原產權人);
6)、買賣雙方合同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