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經濟適用房補貼方式的對策
4.1發揮非政府組織的外部監督作用
正是由于對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的的監管缺位,使得尋租行為得以廣泛存在。因此,有必要在加強政府監督的同時發揮非政府組織的社會監督作用來規范經濟適用房市場。“非政府組織”是不以利潤追求為目的的組織,他們可以作為社會低收入群體的代表與政府與地產開發商之間進行平等的溝通。非政府組織利用其經驗來影響政府住房政策,對決策者施加壓力,并代表城市低收入者的權益發言,同時監督機構要嚴格審查經濟適用房的銷售,堅決制止部分高收入階層違法投資、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行為。
4.2短期內大力完善“實物補貼”方式
配套制度的不健全使我國不可能馬上實行“貨幣補貼”,目前“實物補貼”的方式仍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此在短期內,我國仍需要盡可能的健全和完善現行的經濟適用房補貼方式,發揮其應有的功效。一是要清除經濟適用房開發建設中的不合理收費,使其價格構成更為清晰合理;二是要設定合理的經濟適用房退出機制,使的經濟適用房市場流動起來;三是政府的各項制度一定要透明、公開,以維持市場的公平競爭。四是要明確界定中低收入階層,適當縮小供應對象的范圍,集中力量先解決收入水平更低、住房條件更差的家庭的居住問題,緩解當前經濟適用房尖銳的供需矛盾。
4.3逐步加強“貨幣補貼”的配套制度建設
從中長期來看,實行“貨幣補貼”方式是我國經濟適用房改革的基本趨勢,建立相關配套制度不僅是健全經濟適用房制度的需要,同時也是發展房地產市場、完善政府職能的重要任務。居民財產收入審核機制是重要的配套制度之一,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權威的部門或專門的制度來判定家庭的財產狀況和收入水平,因此需要加快這一機制的建立。同時也需要加強和完善對房地產市場的相關統計工作,取得真實的住房價格、建筑面積、市場租金等初步資料,并統計出切實有效的房地產指數、空置率等指標,從而指導經濟適用房的補貼工作。此外,稅收制度、產權制度、住房二級市場的狀況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到住房補貼的政策效果,需要逐步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