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成為百姓的新期待,將保障基本住房問題。
近年來,隨著國家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政策傾斜,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等供應力度加大,越來越多的中低收入者住房問題得到解決,像陳三里一樣實現了安居愿望。
政策框架初步形成,百姓受益保障房建設
過去幾年間,我國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對保障性住房的投入力度前所未有。
2007年8月,國務院出臺《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強調把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一項重要職責。同時,進一步明確住房保障范圍、保障標準。
為了解決有的地區住房保障政策覆蓋范圍比較小以及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價格較高、上漲過快、可供出租的小戶型住房供應不足等問題,2010年6月,住房城鄉建設部等7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彌補了長期以來“夾心層”住房政策缺位。
現在,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
過去幾年間,國家對保障性住房建設的資金投入不斷加大,保障房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十一五”期間,中央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補助資金達到1336億元。如今,通過各類保障性住房建設,全國1500萬戶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得到解決。
僅在2010年,全國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住房開工590萬套,基本建成370萬套;農村危房改造開工136萬戶,基本竣工108萬戶,超額完成年初國務院部署的任務。
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經濟平穩較快發展,關系社會和諧穩定。“針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保障性住房建設,是當前工作的首要任務、重中之重。‘住有所居’的目標有條件、有能力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姜偉新說。
惠及民生,保障房建設“加速跑”
今年,我國保障房建設將“加速跑”:與去年實際開工590萬套相比,今年全國將建設1000萬套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改造房,成為我國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年。目前,這一任務已經分配到各地,各地政府也已制定明確的保障房建設目標。
在山東,省級財政對公共租賃房、廉租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獎補資金從去年的1.3億元增加到5億元,山東省政府要求各市、縣政府也要大幅度增加財政投入,確保完成32萬套保障性住房的建設任務。
在青海,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規模將進一步擴大,今年計劃建設城鎮保障性住房17.62萬套,實施農村危房改造4萬戶和游牧民定居工程3萬戶,實施農村獎勵性住房工程10萬戶。
在江蘇,今后3年經濟適用房的保障對象將由目前收入最低的20%人群增加1倍至收入偏低的40%人群。也就是說,收入排在后面40%的群眾今后都將擁有經適房購買權。
在云南,將通過新建、改建、購買和長期租賃等方式,完成40萬套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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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建設力度如此之大,讓更多中低收入人群看到了安居愿望實現的希望。但同時,實現這些目標還面臨不少挑戰。
亞洲開發銀行中國代表處高級經濟學家莊健說:“最主要的困難是資金問題。保障房租金或售價低于商品房,利潤空間有限會導致資金來源動力不足,能否順利進行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地方政府的責任心。”
有人測算,1000萬套保障房共需投資約1.4萬億元,相當于去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1/20,僅僅依靠政府財政投入,難以保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可持續性。
如此大規模的保障房建設,確保土地供應至關重要。此外,如何讓中低收入者住上“放心房”、“舒心房”也是保障房建設要面臨的一大考驗。
更為重要的是,在保障房建成之后,能否確保已有房屋公平公開地配置給真正的困難戶,是決定政府惠民扶困政策能否真正得到落實的關鍵。
各地簽下“軍令狀”,資金土地配套力保安居工程
在近日舉行的全國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會議上,住房城鄉建設部代表國務院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簽訂了2011年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目標責任書。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求,在簽訂目標責任書以后,各地要早謀劃、早動手,盡快將任務落實到具體項目,并盡快落實資金和土地。今年計劃建設的項目,要盡早開工。
財政部門表示,將努力籌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切實加大市縣財政預算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資金規模;確保將住房公積金增值凈收益和土地出讓凈收益按規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財政將進一步加大對地方的補助力度。省級財政也將加大投入力度,對財政困難市縣給予傾斜。
在土地供應方面,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了比以往更加具體的用地供應管理目標,強調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要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
在房屋質量方面,住房城鄉建設部日前正式將確保保障性住房建設質量列入2011年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要點,強調要以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為核心,突出對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管。“對于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不力的,一定要實行問責。”住房城鄉建設部副部長齊驥表示,國務院已經進一步細化了約談問責的標準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