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中分割(經適房離婚分割)
根據北京新的經濟適用房政策《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北京市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擁有有限產權,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從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動。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況下,可向購買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請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
此時的經濟適用房在離婚時,是按原價值分割,還是按現行市場價值分割,如果按原價格分,未獲得房屋一方會很虧,如果按市場價分,與法規、規章、政策又相悖,因此出現原被告雙方都想盡辦法爭奪房產的情況。目前此問題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大難點。
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出售時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并由政府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在補繳政府應得收益后取得完全產權。已經購買了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回購。此時的經濟適用房在離婚時,雖然價值高一些,但未獲得房屋一方仍會覺得虧,仍是拼命爭奪房產,造成法院判決的難度。
目前來看,這的確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像經適房這樣的優惠房,其交易要受到諸多政府規章、政策文件的規范和約束,而且與個人的工齡、職務、家庭居住狀況等因素密切相關。“這類房產的分割問題在實踐和法律理論中,并沒有統一的解決方法。”就李女士這套還沒有滿5年、不能上市交易的經適房而言,按原購買價進行分割肯定是不對的,但也不能完全按周邊商品房市價進行簡單分割,畢竟這類房子日后的交易也會受到諸多政策限制.
律師認為,雙方可以采取競價拍賣的方式分割該房屋,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這樣可以做到對雙方都比較公平。如果不愿意以競價方式分割,則可以在市場價的基礎上,扣除營業稅、綜合地價款(土地出讓金)并考慮到日后交易的風險等因素,大致確定該經濟適用房的目前價格,然后在此基礎上進行平均分配。總之,只要雙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總會找到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分割辦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