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的戶籍在一套公房內,申請經適房時其中1人卻因一份偽造的“不參加申請承諾書”而未取得申請資格……因經適房有購買主體資格受限、產權受限等特點,導致審判實踐中出現了侵害經適房申請資格、不服經適房申請資格認定等糾紛,不少問題目前無具體規則可參考。專家建議,經適房申請過程可向所有同住人公示,對一些疑難問題可由相關部門統一規定。
取得經適房后對原公房有否居住權?
【案例】瑞金二路某公房內有戶籍人口5人,房屋使用面積為28平方米。2013年,戶籍人口中的3人以“房屋狹小”為由申請經適房,并于同年8月取得房屋,但3人并未實際搬離,而是同時在公房和經適房中居住。這引起另2人的不滿,認為3人拒不遷離的行為導致房屋居住困難的情況未得到改善,違背了經適房政策精神,請求法院判令3人遷出房屋。
【分析】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權利人僅擁有有限產權,與政府為共同產權人。政府讓渡了占有和使用的權益,但有制定一定規則的權益,比如不能轉租或私自轉讓等。同時,在產權人內部也有共有關系,這造成了和經適房相關的民事關系的錯綜復雜。
公房同住人資格認定中的“他處有房”是否包含經適房?上述案例中,已經取得經適房的3人對原公房是否享有居住權、是否喪失同住人資格?在日前黃浦法院舉行的經適房相關疑難法律問題研討會上,法院民四庭庭長黃利民認為目前尚無具體規則可供法院參考。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陳福民認為,在目前沒有法律規范的情況下,最好相關部門能對有關問題做出統一規定。
申請資格受侵害如何救濟?
【案例】 李某之母與楊某系姐妹。李某為了結婚,于今年3月向有關部門申請經適房。然而,由于楊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用李某母親的證券賬戶炒股,使李某家庭財產超出了申請經適房的標準,導致李某無法申請經適房。而且,李某家庭因此被記入不誠信檔案,5年內再次申請各類保障住房的資格被取消,婚事也告吹。因此,李某對楊某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
在另一案例中,陳某的哥哥是本市山陰路某公房的承租人,該房屋內共有6人的戶籍。2011年,陳某發現除她之外的5人已經相關部門審核確認符合本市經適房購買條件,一查才知,在當年8月,另外5人提交的申請經適房材料中有一份她 “不參加申請”的承諾書,簽名系偽造。之后,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經適房批準證明。
【分析】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金可可認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經適房申請資格喪失,如果申請人因此無房可住,政府部門可在房屋租金上考慮給予適當補貼。另外,如何量化申請資格喪失所導致的損失,法院在處理上應該慎重。同時他建議,申請經適房時,相關部門可將所有同住人都通知到場進行公示,如此可避免日后發生爭議,保障經適房申請人的利益,也便于法院處理相關案件。
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庭長吳薇建議,為避免經適房申請資格糾紛,在經適房的申請中可以提倡申請人事先內部協商,對相關人員的權益做出約定。
離婚后未得房一方能否再申請?
【案例】 在一起離婚案件中,婚姻中夫妻共同購買經適房一套,現要求分割該套經適房。雙方均要求分得該套住房,或者一方得房、另一方有再申請購買經適房的資格。
【分析】 經適房有“5年內不得交易”的規定,這個規定在遇到離婚夫妻分割財產時是否適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規處處長江丹認為,即便是離婚也不影響這條規定的實施。“夫妻離婚是個人原因所導致,不能因為個人原因而破壞禁止交易的限制,同理也不能因個人原因而取得再次申請經濟適用房的資格。”
陳福民建議,離婚雙方可進行約定,一方繼續住在經適房里,同時貼補另一方在外租房的費用,等到5年期滿后再出售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