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06年6月24日,武某與游某、房屋中介公司簽訂預售房出售合同,約定游某因位于某胡同房屋被拆遷,經與武某協商,將回遷購買某經濟適用房的訂房號轉讓給武某。合同約定,合同簽署之日武某向游某支付部分購房號費兩萬元(購房號費共六萬元),武某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服務費總房款的百分之二點五,計八千元(根據實際購房款,按照多退少補原則)。合同簽訂后,武某向游某支付了2萬元購房號費,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了8000元中介費。后游某拒絕履行合同,并將武某支付的2萬元購房號費交給房屋中介公司,武某拒絕接收該筆款項,并起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繼續履行合同。
游某則認為,購買經濟適用房是要有資格的,其僅僅是有資格,具備資格后必須再去排隊配選才能購買,因此其未取得確定的房屋,根本談不上房屋買賣,其轉讓的僅是排隊權。而武某尚未取得經濟適用房購房資格,無權購買經濟適用房,即使購買了排隊權也無法購買房屋,況且經濟適用房的排隊權也不能單獨買賣。國家規定經濟適用房是國家保障性住房,買賣有嚴格的程序,不能自由轉讓,而現在買賣雙方都沒有經過這個程序。雙方簽訂的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該知道該行為不合法,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且三方的責任是相同的,不互付過失責任,因此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
【案情分析】
合法的民事權利才能受到法律保護。經濟適用住房是國家為保障特定人群的居住權而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國家對該類房屋的上市交易有特殊的規定和限制。本案中不僅武某尚未取得相應的購房資格,而且轉讓者游某也尚未實際取得確定的房屋。游某將購房權私自轉讓給沒有購房資格的武某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關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規定,客觀上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妨礙了其他符合購房條件人的購買權。雙方所簽訂的合同違反了國家關于經濟適用住房買賣的強制性規定,該合同應為無效,故武某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能夠得到支持。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最終駁回了武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并判決游某向武某返還2萬元定金,房屋中介公司向武某返還8000元中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