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自愿購買乙公司預售的某大廈101房屋,暫測建筑面積為100平方米,房價100萬元于簽訂預售合同后即全部付清。雙方還約定,該商品房交付時,房屋的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5%(不含)時,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所售房屋售價進行結算;實測面積與暫測面積之差超過暫測面積的±5%(含)時,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后房屋建成,101房屋實測面積為85平方米,面積誤差達-15%。甲公司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的“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規定,要乙公司雙倍返還面積誤差超出3%部分的房價,因而成訟。
[爭議]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應否適用和怎樣適用《解釋》第十四條中雙倍賠償規定。
[解析]
《解釋》第十四條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上述《解釋》中的條款,應當視為法律規定的面積誤差的違約責任,在當事人沒有其他約定時,應當依照處理。本案中,甲乙公司約定了面積誤差超過5%時視為違約,甲公司有解除合同的權利,應當尊重。但在乙方交房面積違約時,如果甲公司不選擇解除合同,應當怎樣處理,雙方在合同中并無約定。對此,甲公司要求雙倍賠償是有法律依據的。那么是按3%還是按5%作為追究乙公司違約責任的起點?因為《解釋》規定優先適用當事人另有的約定,所以本案應按甲乙約定的5%作為追究乙公司違約責任的起點。雙倍賠償的范圍應當是面積誤差超過-5%的部分,共10%的房價,即10萬元。因此,甲公司如果不行使合同解除權,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那么可以要求乙公司返還已付購房款10萬元,同時還可以要求乙公司另外賠償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