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文主要討論以欺詐手段單方私自轉讓房屋的買賣契約是否有效,結合文中的案例可知,以欺詐手段轉讓房屋的契約應是無效的,具體內容請看本文詳細介紹:
案情簡述
顏北村7區5幢102室房屋是原告黃某與被告顧某的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未經分割。2003年,顧某瞞著黃某將該房屋以14萬元轉讓給了王某,在房地產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中,顧某請人代黃某在房屋買賣契約上簽了名之后,王某取得了合法的房屋產權證書,并使用至今?,F原告黃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契約無效。
案件評析
此案的爭議焦點是房地產買賣契約的效力問題。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顧某無權處分此房屋,顧某在房屋的轉讓過程中,未征得原告黃某的同意,原告黃某本人也未在契約上簽名,故被告顧某的單方轉讓房屋行為屬無效民事行為,且被告顧某在房屋的轉讓過程中,利用他人代原告黃某簽名,有意欺騙房管部門,損害了原告黃某的利益,該契約應屬無效。
另一種意見認為,王某與被告顧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被告顧某也協助辦理了房屋的過戶手續,在房屋買賣契約上顧某夫妻雙方都有簽名,這個房產買賣過程手續齊全,行政程序合法,王某也通過房地產部門、土管部門,領取了房產證及土地使用證,顧某也交付了房屋,此契約應當有效,至于對原告的利益損害應當由被告給予合理的補償。
筆者同意前者的意見。
被告顧某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而王某對這種欺詐行為應是明知的,因為王某是被告顧某現妻的姐姐,而且在辦理房產證時,姐妹二人同來同去,被告顧某請人用前妻名字簽名,王某也是知情的。故被告顧某未經得前妻同意,即對該房進行轉讓處分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依照法律,無處分人處理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人訂立合同后取得了處分權的,該合同始為有效。
在本案中,原告黃某對被告顧某的處分行為未予追認,被告顧某與王某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明顯損害了原告黃某的利益,因此,該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