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必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涉及產權、價款、原承租戶利益等的糾紛時有發生。昨天,市房管部門發出提示,6種情況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市房管部門的相關負責人表示,這6種情況分別是: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行為,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買賣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他們不能獨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否則,屬無效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他們進行房屋買賣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追認,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3、以欺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這是指一方當事人以捏造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致使對方當事人發生錯誤認識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以脅迫的手段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指一方當事人以使對方財產、肉體或精神上受損害相威脅,迫使其產生恐怖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4、乘人之危簽訂的經濟合同(可變更或撤銷)。
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際或利用對方的迫切需要,強迫對方接受明顯不利的條件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5、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是指雙方當事人故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6、當事人之間沒有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又無據可查的,亦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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