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興區法院對一起城市居民購買農民房屋的買賣合同糾紛案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范某與常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1999年3月6日,農民范某與市民常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協議約定:范某將位于大興區黃村鎮前辛莊村的4間北房賣給常某,房價款為1.5萬元。協議簽訂后,常某把房款交給范某,范某也交付了房屋。同時,常某與此村經濟合作社簽訂了房宅基地有償使用50年的合同,并交付了第一個10年的有償使用費1500元。2003年,作為賣家的范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他與常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常某向其返還房屋。
根據有關規定,村民出賣原有宅基地上的房屋,應出售給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的村民。據此,法院判決范某與常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常某將涉案房屋交還給范某,范某返還常某購房款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