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搞活動期間,客戶購買數萬服裝,活動后堅持將服裝退換為當季新品,為挽留老客戶,店長擅做主張。公司受損問責并解雇負責人,此舉是否合法成焦點。
【案情】4月5日至4月7日在商場清明搞活動期間(滿1,000元返200元購物券),客人劉某、郭某在活動期間在上海華潤時代廣場某品牌店鋪購買了(價格)330,060元(的貨品),獲贈六萬元購物券。購買之后一個月,客人因自身原因需要更換其他貨品,考慮到是老客戶,為了維系好與客人之間的關系,不愿與客人產生矛盾,店長做主為客人更換23件14春季貨品,金額為50,362元,一個月后,客戶又更換22件14春季貨品,金額為45,364元,且店主未要求其退還所贈購物券。
6月上旬,總部品牌部致電店鋪,詢問退換貨的原因,當時由店鋪柜長接電話,回復上述問題。2014年8月1日,公司以店長違規私自為客戶退還節日贈券活動貨品,并違規私自調換門店賬目,構成嚴重違紀為由,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爭議】店長認為其為客戶換貨系其職權范圍,且公司是明知的,其行為不構成違紀。公司認為店長無權私自同意為客戶換貨,且原告換貨后向公司隱瞞了真實情況,已經構成嚴重違紀。
【分析】員工受雇于公司,應達到公司的規章制度、崗位標準和管理制度要求。2014年4月1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包括店長在內的門店人員存在私自退貨、調貨、調帳等情形的,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予以辭退處理。公司《內部控制手冊》關于退換貨管理規定對零售客戶因產品質量問題需辦理退換貨的程序作了規定。且規章制度規定,員工私自退貨、調貨、調帳的,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有權予以辭退。
消費者退換貨必須經雙方協商。消費者劉某、郭某在購買了促銷商品后的1至2個月后,無正當理由要求將促銷商品調換成當季正品,該換貨行為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亦不符合行業慣例。作為店長應當遵從公司的相關規定或者征得公司的同意。公司未規定消費者可以無理由隨時退換貨,店長擅自同意消費者將大量促銷貨品換成當季正品,且在明知存在商品購物券差價的情況下,仍未要求消費者退回相應的購物券確屬于嚴重失職,公司屬于合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