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娘小李和同村的小伙小顧締結婚約,小顧給付了小李大額的彩禮,小李則回禮、購買嫁妝,雙方未結婚登記,僅按當地的習俗舉辦婚禮,之后共同生活。當小李發現小顧有賭博惡習后,斷然提出分手。小顧隨之起訴小李,要求返還全部彩禮。
【案情】
姑娘小李經村里老人介紹,與同村的小伙小顧相親后確立了戀愛關系。2017年3月某日,小顧帶著見面禮來到小李家提親,這天小顧給了小李父母20000元,又給了小李的弟弟2000元。
同年9月,小顧和父母一起到小李家給了288888的彩禮,把兩人的婚姻大事敲定:由于小李還未到20周歲,不能去民政局登記結婚,所以雙方家庭協商于2017年12某日兩人按當地的習俗舉辦婚禮,之后共同生活,等小李滿20周歲再去辦理結婚登記。當天,小李父母向小顧回禮66666元。
之后,小李為結婚購買了家具、家電等物品,花費8萬余元。雙方如期舉辦了婚禮,兩人開始共同生活。
一段時間的共同生活后,小李發現小顧有賭博的習慣,為此小顧寫過多份的保證書,但往往是沒過幾天,小顧就把寫保證書的事忘記在九霄云外,又去賭了。2019年7月,小顧短短幾個月就輸掉了10多萬,一氣之下,小李回了娘家,再沒有回來。
雖然媒人和雙方的親屬都勸兩人和好,而且雙方已經共同生活了一年半時間了,但小李再也不愿意原諒小顧了。小顧覺得復合無望,遂向小李提出要求退還彩禮。
【各方觀點】
小顧認為,他與小李雖然辦理了結婚的儀式,但卻沒有登記結婚,法律上不是夫妻關系。而且,自己為湊齊如此大額的彩禮,向親戚、朋友舉債,造成家庭生活困難。因此,小顧要求小李退還全部的彩禮。
小李則認為,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根據當地的習俗已經舉辦過儀式,就是夫妻了,且兩人已長期共同生活。另外,自己向小顧回禮6萬余元,購買陪嫁8萬余元,剩余部分錢款用于婚禮和共同生活,已經沒有了。這次回娘家是因為小顧有賭博的惡習,輸掉了很多錢,他對于婚姻破裂是有過錯的。因此,不同意返還小顧彩禮。
【判決】
法院最終判決:小李返還張某彩禮款22萬元,家具、家電歸小李所有,小顧返還給小李。
【分析】
律師認為本案有幾個焦點:一、小顧給小李的彩禮,數額到底是多少?二、小李是否應當返還小顧彩禮?三、如果應當返還彩禮,返還的比例是多少?是全額返還,還是返還部分?
一、小顧給小李的彩禮,數額到底是多少?
結合本案的案情,雙方的支出情況:小顧共分三次給小李及其家人錢款,分別是20000元,2000元和288888元。其中,小顧給付的2000元屬于普通的贈與,不能作為彩禮。因此,小顧給付的彩禮總數應當是:302222元。
二、小李是否應當返還小顧彩禮?
小顧為達到與小李結婚的目的,依照風俗,給付小李彩禮302222元,現雙方婚約關系解除,小李接受小顧彩禮數額較大,造成小顧家庭生活困難,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彩禮依法應當返還。
三、如果應當返還彩禮,返還的比例是多少?是全額返還,還是返還部分?
根據本案的情況,彩禮中部分已經由小李父母回禮,部分已經花費,這類錢款都不應返還,數額由法院根據證據和生活常理酌定。
而小李購買的家具、家電,是她同居前財產,依法應歸小李所有,而小李主張部分彩禮已全部用于雙方共同生活,但其并沒有大額消費的證據,這兩比錢都不能抵扣彩禮。
因此,除已經回禮和實際用掉的錢,小李基本應當全額返還彩禮。
本文人物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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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