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去公證處訂立了遺囑把房屋給她的部分子女,但之后老太又把遺囑里提到的房屋給賣了。老太過世后,部分子女要求根據遺囑執行,部分子女要求法定繼承。
【案情】
徐老太早年喪偶,獨自一個人把四個子女拉扯成人,即老大何某亮、老二何某強、老三何某莉及老四何某軍。2008年老屋動遷,徐老太分得一套房屋,產權人登記為徐老太,拿到房屋后徐老太一人居住在里面。
雖說早年獨自養大四個孩子非常辛苦,但現在子女已經成年,并各自有了家庭,徐老太也分得了自己的房屋,衣食無憂,安享晚年,徐老太也算幸福。
可就是這房屋,又惹出了事端!原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徐老太的房屋不斷升值,徐老太的身價也不斷上漲,徐老太儼然成了子女眼中的“香饃饃”,四個子女都對徐老太的房屋垂涎三尺。
老大何某亮與老二何某強率先對徐老太發難,他們表示老三、老四平時從來不看望母親,徐老太都是他們兩人照顧。因此,老大、老二要求徐老太訂立一份遺囑,確定百年以后房屋歸他們兩繼承,否則他們就不管徐老太了。2015年3月某日,徐老太根據老大、老二的意見,去公證處寫了一份遺囑,確定百年之后,自己所有的這套房屋由大何某亮、老二何某強繼承。
在一次探望徐老太的過程中,老四何某軍從徐老太口中得知母親寫了份遺囑,把房屋給老大和老二,老四隨即心生不滿。他找到老三何某莉,告訴她母親已經寫了遺囑,自己和何某莉以后都拿不到房屋了,何某莉考慮后想出了一個辦法。
2018年7月,何某莉偷偷的去中介公司把徐老太的房屋掛牌出售,在有了買家之后,何某莉和何某軍拖著徐老太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就這樣把房屋賣掉了。拿到錢后,何某莉把其中的40%分給了徐某軍,自己留了60%,然后就把徐老太帶回家,和自己共同生活。
2019年初,徐老太因常年疾病未能治愈過世,何某莉和何某軍為徐老太操辦了喪事,購買了墓地,花費20多萬元。
葬禮過后,老大、老二拿出了母親的公證遺囑,要求繼承徐老太的房屋。這時,他們才發現房屋已在幾個月前被徐老太賣掉了!驚愕之余,何某亮與何某強要求根據母親的公證遺囑,由他們兩人繼承房款。
【各方意見】
老大何某亮與老二何某強認為:徐老太寫有遺囑,且經公證處的公證,合法有效,應當根據徐老太的公證遺囑,繼承徐老太的遺產。雖徐老太在過世前將房屋出售,但他們仍有權根據遺囑繼承、分割房屋出售后所得的房款。
老三何某莉與老四何某軍則認為:遺囑所涉房屋已由徐老太出售,房屋現已不存在,無法再依之前的遺囑對房屋進行繼承。出售房屋所得的款項,徐老太已經贈與自己,況且母親的喪事也是他們辦的,費用也是他們出的。因此,不同意何某亮與何某強要求繼承徐老太遺產的訴訟請求。
【判決】
法院認為在房屋已被出售的情況下,不能再根據遺囑繼承,所得房款由徐老太的子女法定繼承分割。遂判決,由何某亮、何某強、何某莉及何某軍四人平分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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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律師認為本案的焦點是:房屋在徐老太生前被出售,是否還能根據徐老太所立的遺囑繼承、分割徐老太的遺產?出售房屋所得的房款,是否已經贈與了何某莉與何某軍?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徐老太是原房屋產權人,該房屋屬其個人財產,徐老太訂立公證遺囑,安排其過世后房屋的處理意見,遺囑合法有效。但徐老太又于在訂立遺囑之后出售了房屋,公證遺囑中涉及的房屋已經由徐老太自行處分,顯然徐老太已經以自己的實際行為改變了其此前對房屋的處理意見,繼承的房屋已不存在。因此,何某亮與何某強無法再依該遺囑對涉案房屋進行繼承。
徐老太出售房屋后所得款項顯然應歸其所有,但實際情況是房款均由何某莉代為保管,她將此款中的部分給了何某軍,雖然他們兩人主張贈與自己是徐老太自身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卻沒有相應的證據,何某莉與何某軍擅自處分徐老太個人財產的行為應屬無效。因此,房款屬于徐老太的遺產,應根據由她的法定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繼承。
徐老太死亡后,何某莉為她辦理喪事、購買了墓地,存在一定的支出,這部分費用應由徐老太承擔,從房款中扣除,剩余部分由老大何某亮、老二何某強、老三何某莉及老四何某軍四人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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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人物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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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