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工老呂在某小區B棟樓2層平臺進行清潔工作時被樓上掉的混凝土塊砸傷致死,公安機關未查找到具體涉事人員,但排除了其他大樓上拋下或地面其他人員拋擲的硬物砸傷老呂的可能性,不排除B棟樓2層以上或窗戶內拋下的硬物砸傷的可能。老呂的家屬遂將B棟樓的全體業主均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各類賠償數額總計人民幣180余萬元。
【案情】
老呂是某清潔公司員工,從事樓道清洗、保潔工作。2018年11月某日,清潔公司安排老呂與其他工友一起從事某高層小區B棟樓的清潔工作,老呂具體在大樓2層大平臺工作。
大約16時20分左右,工友何某、曹某發現老呂頭部受傷躺在平臺的地上,沒有了任何反應,地上有血跡,老呂受傷倒地處有一塊混凝土磚塊。工友們遂立即向物業公司報告,并撥打120車及時將老呂送到醫院搶救、治療。
老呂被診斷為:重度顱腦損傷、凹陷性顱骨骨折,局灶性大腦挫傷、蛛網膜下腔出血、頭皮損傷。雖經醫院全力搶救,老呂仍于數天后過世。
事發后,公安刑警大隊對現場進行了勘查、走訪、調取了視頻監控,并提取了現場附近可疑混凝土塊送檢。根據現場勘查檢查筆錄載明:現場位于小區B棟樓2層大平臺中部,B棟樓為12層建筑,平臺北側靠大樓,東、西、南側均臨小區道路,道路外側是小區綠化帶,地面上距樓5米處有一灘紅色血跡,血跡旁50厘米處有一塊不規則水泥磚塊,周邊有散落小水泥塊3塊。對血跡檢出屬于呂某。其他未見異常。
公安排除了其他大樓上拋下或地面其他人員拋擲的硬物砸傷老呂的可能性,不排除B棟樓2層以上或窗戶內拋下的硬物砸傷的可能。但最終,公安機關未查找到具體涉事人員。
老呂的家屬遂起訴到法院,要求小區B棟樓2層以上共計44名業主對父親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各方意見】
死者家屬認為,自己父親在為被告所有和使用的B棟樓2層平臺做清潔期間,被樓上墜落的混凝土塊砸傷致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應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而B棟樓2層以上共計44名業主均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所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各類賠償數額總計人民幣180余萬元。
業主中除少數承認事發時在家外,有大量業主認為事發時,其本人及其家人均不在現場,不可能是本案的侵權人,并提供了大量各類證據。
【判決】
法院最終排除了2-3層的8戶、同時擁有2套房屋的2戶及確有證據證明不可能是加害人的2戶,其余32戶按死者全部賠償數額的40%,平均承擔補償責任,每戶各補償人民幣22500元。
【分析】
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即侵權人的范圍?
混泥土磚塊可能是人為從樓上拋擲,也可能是從樓上墜落。因涉事大樓未封閉管理,任何人都有可能隨意上到樓頂或其他樓層,成為可能的侵權人。公安機關僅排除了其他樓上拋擲或地面人員拋擲的可能,沒有排除17號樓樓頂或窗戶內拋擲的可能。因此,將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界定在B棟號2層以上住戶,并要求其承擔補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二、誰能夠被推斷不可能是侵權人?
2層與死者受傷地是平層,2-3樓層高近3米,死者自身高度約1.8米,從3樓墜下的混凝土磚塊至死者受傷著力點不足1.2米,不可能造成死者死亡的嚴重后果,所以3樓當事人也應當排除。因此,2-3層的8戶可以排除時加害人,應不是侵權人。
三、誰能夠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
雖然,有大量住戶認為事發時,其本人及其家人均不在現場,不可能是本案的侵權人。作為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案件,戶主作為被告在應訴時,不僅是代表其本人,也應代表與其同住的所有家庭成員,其應提交所有同住家庭成員均不是侵權人的相應證據。
502等8戶均未提交證據,不能排除其本人或同住家庭成員系侵權人的可能。
801住戶提交居委會的其本人未入住的證明,但不能客觀反映事發時其與同住家庭成員的活動情況。
902的住戶其本人行動不便的生活照片,也不足以證實事發時其本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員不是侵權人。
704提交了房屋租賃合同欲證實其并非房屋實際使用人不應當承擔責任,但僅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尚不能真實反映事發時房屋的實際使用狀況,無法合適租賃方的明確身份情況,不足以證實被告本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員不可能是侵權人。
1001、1102住戶提交了證明其尚未居住的證據,以證實其不可能是侵權人,這些證據不能客觀反映事發時房屋的實際使用狀態。
601、1103兩戶提交的包括證人證言、工作單位證明、考勤表等相關證據,證明全部家庭成員均不在場證據,可以相互應證,可排除為可能侵權人。
1201、1202及703、704均為同一產權人,視為同一可能侵權人。
四、補償責任數額的確定。
律師認為法律規定是為了填補被侵權人的損失,合理分擔風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法條內容,如果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份分別對被侵權人給予補償。但因絕大多數被告并沒有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也不具有任何主觀過錯,如果科以過重的責任,有失公平,因此補償應當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內,根據死者實際的損失,由被推定的侵權人按一定的比例給予補償。
本文人物姓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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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拋擲墜落物品致害責任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