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育有三子一女,由于老張將自己的房屋給了小兒子從而引起其他子女的不滿,自此開始其他子女便與老張“斷絕了來往”并稱:“誰拿房子,誰養老人!”一氣之下,老張將他的四個子女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子女們都付給贍養費!
老張早年喪偶,獨自將三個兒子和一個女兒拉扯長大。成年后大兒子、二兒子和女兒均自立門戶搬了出去,平時偶而來看望老張,只有小兒子與老張共同生活。2013年2月,老張因受小兒子照顧較多,遂將自己的房屋贈與給了小兒子。但這一舉動引起了其他子女的嚴重不滿,覺得父親分配不均,從此就再也不來看望老張了。
2015年初,老張突發腦溢血需大額醫療開支,而小兒子也無力單獨承擔老人的贍養費,老張遂與其他子女協商,希望他們也出點錢,但均遭到拒絕。
無奈之下,老張將他的三個兒子和一個女兒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每人每月給付贍養費人民幣500元。除了小兒子同意老張的訴訟請求,其他子女都稱老張的房屋給小兒子了,他應當全額承擔父親的贍養問題。
雖然老張將他的房屋贈與了小兒子,但滬律網律師認為這并不影響老張要求其他子女承擔贍養的義務,給付贍養費。我國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子女間互相協議如何承擔與分配老人的贍養問題,或老人偏袒哪個子女,這都不影響子女對老人應盡的贍養之義務,而且這一義務是均等的,任何子女都沒有主次多少之分,法律并沒有規定多拿老人的財產的子女,就應當更多的承擔老人的贍養義務。
據此,老張身患嚴重疾病,生活、經濟困難,子女應當給付一定的贍養費。
最后,法院判決子女四人每月每人支付老張生活費500元,并當庭對老張的子女們進行了教育,子女們表示以后要善待父親,按時給付贍養費并經常看望老人。
滬律網點評:盡孝是中華民族基本的倫理道德,每個子女都有贍養老人的義務。滬律網律師認為贍養老人并不是功利的財物交換,老人將子女撫養成人,子女應報答父母的養育之恩。“誰拿房子,誰養老人!”這種以取得老人財物的多少來衡量需承擔贍養義務多少的觀點,是完全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