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商對缺陷工程的責任規定的分包合同中,而分包合同的質量責任與主合同的責任是聯系在一起的。此外,分包合同中可能還有特別的質量責任規定。
我國《建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這一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分包工程的質量責任。國務院頒布的《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此也有同樣的規定。對于分包工程,建筑工程質量受到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雙重保護。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既可以向總承包單位索賠,也可以向有關的分包單位索賠。
供應商由于同工程的實際建造無關通常不適用有關建筑法規。供應商通常提供特定的產品,他們要按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其產品承擔質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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