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我在某房地產公司購買了一套價值60萬元的商品房,在對該房進行裝潢時,我發現屋頂有多處裂縫,我要求開發商換房,但開發商只同意用樹脂涂抹的方法來修復裂縫。為了讓開發商換房,我將房屋樓頂的裂縫拍照并放大,放置在開發商售樓部門前,并掛上了寫有“請來看看某房地產公司賣給我的劣質房、豆腐渣工程房”的橫幅。對此,該房地產公司認為我侵犯了他們的名譽權,稱要將我告上法庭,要求我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請問,揭露自購商品房質量問題構成侵權嗎?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根據這一規定,侵害名譽權的方式主要分為侮辱和誹謗兩種。侮辱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式給他人造成精神痛苦;誹謗則是指傳播虛假或虛構的事實對他人進行不公正的評論。評判一個行為是否具有侮辱、誹膀屬性則主要看被傳播的事實是否真實、評論是否正當、是否符合道德及公眾情感所認可的標準。根據你反映的情況,你宣傳所用的裂縫照片系你所購房屋的真實照片,其宣傳、展示的是你自己所購房屋客觀存在的質量問題,并非捏造的事實。你在橫幅上所寫的劣質房、豆腐渣工程房也是僅僅指你花60萬元購買的那套特定的房屋,并未泛指某開發商銷售的其他商品房。此外,你的目的是尋求社會支持、實現輿論監督,其動機是合法的,并非出于惡意或極端不負責任而作出的虛假宣傳和評論,很明顯不具有侮辱和誹謗屬性,因此,不構成對開發商的名譽權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