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承諾房價為2800元/平方米,售樓小姐報出的價格為3800元/平方米。但是,消費者在交完10000元購房定金后,才發現意向書上注明的房價竟漲到4478元/平方米。昨日上午,市民吳祥惠打入本報維權熱線反映了此事。
購房者:交完定金房價每平方米漲了600多元
昨日上午,吳祥惠告訴記者,3月24日,她在某媒體上看到一則房產廣告。廣告宣稱,位于成華區的某原始房價僅為2800元/平方米。當晚,吳女士便和老公鄭先生到該樓盤咨詢。售樓小姐稱該房已售完,但在請示銷售經理后,她表示可“挪”出一套43.8平方米的精裝房出售,價格為3800元/平方米。吳女士認為如此價格仍值得買,在售樓小姐催促下,她交了10000元購房定金并簽訂了一份《意向誠意協定書》。
吳女士稱,她回家后才發現協定書上約定的單價為4478元/平方米。當時她趕緊打電話給售樓小姐詢問,對方稱已經下班,讓她次日前去解決。
第二天,吳女士找到該樓盤銷售部,要求退還定金,遭到拒絕。
銷售方:一切按照協議辦
昨日下午,該樓盤銷售部負責人胡先生接受了記者采訪。他稱,廣告上注明的2800元/平方米是原始房(清水房)價格,而《意向誠意協定書》上注明的4478元/平方米單價是精裝房價格。胡先生認為,既然吳女士在協議上簽了字,就表明她認可,如果不愿意購買該房,那就是違約,銷售方可以不退還定金。
律師:銷售方先期違約定金該退
對此,昨日下午,成都天罡星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律師羅小鳳律師認為,銷售方沒有在簽訂協議之前主動將房屋真實價格明確告之購房者,存在先期違約的行為。另外,購房者作為一般自然人,可以主張因自己失誤沒有看清楚房價信息,既然購房者主張簽訂的《意向誠意協定書》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那么銷售方應該退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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