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價格糾紛
房地產開發是高收益與高風險并存,主要體現在商品房的價格漲落上。一旦雙方當事人依法簽訂合同后,就要承擔房價或漲或落的風險,應該由某方當事人承擔的風險損失,不能轉嫁給他方。具體說,房價不因市場漲跌波動,而將風險轉移給對方。如有的房地產公司未考慮到市場材料價格上漲情況,致使房屋在建設中開發成本加大,后即以此為由要求變更合同價格,將材料價格上漲的風險轉嫁給購房人,對此一般不予以支持。
相關法律規定,商品房價格實行國家指導下的市場調節價格。預售方與預購方根據房屋結構、朝向、層次、質量、所處地段、經濟效益以及房地產市場行情對房價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對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房價,應當予以保護。其次,合同雙方在約定了預售商品房價格的同時又約定預售商品房價格以有關主管部門的核定價格為準,一方要求按核定價格變更預售商品房價格的應予準許。如果當事人對價格在合同約定中不明確或在合同履行中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可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參照相關法律及當地政府公布的價格、房地產部門認可的評估價格,或按當地同質同類同期的商品房的市場價格予以確定。此外,對逾期交房的在遲延期間的預售商品房價格變化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
商品房的預售方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按明碼實價約定購房價格后,預售方又以其他名義增加收費的,該增加收費的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雙方當事人以逃避商品房交易稅收為目的,故意變相減少商品房交易價款的,這一條款也應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