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交房 不支付違約金怎么辦
問:請教律師,開發商逾期交房,在交鑰匙時,我們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違約金,但開發商稱要在辦房產證時才支付違約金,這合理嗎?打官司法院是否會支持并能否勝訴?支付違約金后開發商不辦房產證又怎么辦?
所購房總價為151178元,合同簽定在2008年5月30日交房,但同年7月28日才交房,違約金是這樣規定:1、15天內按每天100元計,2、逾期30天后按已付款的1.5%乘逾期天數,合同繼續。我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多少違約金?聽人說1.5%比例過高,法院會不采用, 是這樣的嗎?請給我一個完整的答案。
答:開發商稱要在辦房產證才支付違約金,這種說法是沒有任何依據的,在2008年5月30日交房日期過后還不能交房,你們就有權利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后開發商不辦房產證,你們仍然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承擔未及時辦房產證的違約責任。如果你所述情況屬實,你們應該能夠勝訴。
你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的違約金數額,如果以今天為終止日計算,應該為15x100+151178x1.5%x151=342418.17。從這一結果可以看出,其遠遠高出了購房款總額,肯定很不合理,法院肯定不會全部支持。但無論怎么,開發商肯定要承擔違約責任,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賠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