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市某樓盤的地下停車庫被開發商賣給了個人,使得小區的停車費用漲價,造成車庫有空位而業主卻無法停車的現象,間接侵害了業主的利益。而部分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比如商鋪、會所等被出讓給個人的現象也不在少數,并且出讓之后因為這些公共配套設施的經營范圍和功能的改變,不再作為小區的配套服務所引起的矛盾,也已經開始成為物業管理方面的主要焦點之一。
解讀
這類糾紛其實牽涉到的問題就是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的“主人”到底是誰的問題,究竟是開發商還是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條例》中,目前只對停車位作了相關的明確規定,即“小區內的機動車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小區內的業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車位不得轉讓給小區外的單位和個人;停車位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和個人。”而沒有對共用設施和共用部位的權屬等問題作出規定。
同時,目前物業部分在共用設施、共用部位的權屬問題還涉及到維修和費用的承擔問題。比如哪些部位、設施、設備屬于全體業主共同共有;哪些屬于部分業主共同共有;未分攤共用建筑面積的地下停車庫權屬,應屬全體業主還是屬于開發商,如果屬于全體業主,權證應如何發放、保管、使用,收益應如何處理,維修基金如何籌集、如何分攤。而對于開發商已出售的地下停車庫應如何處理,對于開發商建設的地面多層鋼結構移動車位的權屬應如何認定,部分業主或個別業主是否能對此提起訴訟,部分業主或個別業主對共用設施、共用部位的收益如何處理能否提起訴訟等,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
解決方法
這一系列問題目前有待相關部門制定相關法規。不過總的來說,業主們還需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及時發現問題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