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夏女士問:去年我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房地產開發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交房,并于交房后90日之內為我辦理商品房的產權證,否則,需承擔違約金。我于今年年初入住,可到現在開發商也沒給我辦證,說我已經入住了,不辦產權證不影響我使用房屋,且不承擔違約金,這樣合理嗎?
北京市京華律師事務所馬傳貞律師解答:按照約定,開發商應在2009年4月1日為你辦理產權證,很顯然,開發商已經違反約定。開發商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夏女士可以一方面繼續督促并限期要求開發商辦理產權證,另一方面,到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查其不予辦理產權證的原因。
在限期內,如果開發商還是沒有辦理,律師建議就拖延辦理產權證的事實訴諸法律,要求法院判決開發商履行合同并賠償遲延辦證的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從2009年4月1日至房產證實際辦理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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