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物業管理辦法》近日正式頒布。與1995年的《廣州市新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及1998年的《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相比,新辦法更具操作性、指導性,對以往糾紛較集中的問題都給了明確規定。
如允許分期開發的大型住宅小區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在分期開發期間成立臨時業主委員會。
另外,新辦法還對管理費確定這一難點問題進行了規定:“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費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在委托合同中確定,報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這意味著,物業管理費的標準將交由業主及管理公司根據成本核算自行決定。辦法還針對拒交管理費現象做了專門的規定:逾期不交管理費者,每日加收欠交金額1‰的滯納金,經催收仍不交付的,累計記賬存入該房屋在房管部門的產權資料檔案中,房屋轉讓時由房地產交易機構代為扣除;物業管理公司也可依法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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