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張女士與錢某結婚已經五年了。雙方在二年前出資買了一套住房,但一直沒住,而是租給他人使用。今年年初,錢某在張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房子賣給了承租人。張女士對此非常不滿,她認為丈夫不應該瞞著她把房子賣了。她說,當初買房是為了給孩子將在準備的。現在,她想要回這個房子。請問律師,其丈夫錢某未經妻子同意出賣房產的行為有效嗎?張女士還有希望要回該房產嗎?
答:張女士與錢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的房屋,屬共同共有。錢某未經張女士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張女士對該房屋的所有權,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其與孫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同時,善意取得的標的物應為動產,不適用于不動產。
本案中錢某與孫某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也未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但是錢某對標的物不擁有全部的處分權。因為標的物是錢某與張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
錢某未取得共有人張女士的同意,擅自出賣夫妻共有的房屋,侵犯了張女士對該房屋共有部分的財產所有權,其行為是無效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效力。
孫某未盡到對合同標的物的產權審查注意的義務,故不能認定其有理由相信錢某出賣共有房屋的行為系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另外,因本案標的物是不動產,不能適用善意取得。
綜上,錢某與孫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錢某應當返還孫某購房款26萬元,該款的利息損失由錢某和孫某分擔。
因此,張女士可以向法院主張丈夫錢某與孫某所簽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進而要回自己的房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