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每月每平方米6.5元的物業管理費過高,別墅業主秦先生將業主大會和物業公司訴至法庭,要求判令業主大會撤銷這一“錯誤”的收費決定。日前,閔行區法院以別墅的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高于公寓應屬合理等為由,一審判決駁回秦先生的訴訟請求。
秦先生自認處于弱勢
業主秦先生訴稱,業主大會的決定嚴重侵害了別墅業主的合法權益。他認為,一是業主大會的決定沒有與居住在別墅的業主進行過任何形式的溝通,且小區內別墅總量才54戶,其中有不少沒有銷售,而公寓房總量近千戶,別墅業主明顯處于弱勢地位。二是別墅業主與公寓業主享受的保安、保潔、綠化、維修的服務基本一致,甚至還不如公寓的物業服務,如公寓每幢有固定的場所、固定的管家服務,公寓高層有電梯服務,別墅則沒有。三是別墅的面積大于其它公寓房型的面積,現按照建筑面積收取物業管理費,別墅業主已經較其他業主多支付了物業管理費。
由此,秦先生請求判令撤銷業主大會作出的別墅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6.5元的錯誤決定。
繳費率高說明業主認可
業主大會辯稱,物業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并非針對秦先生一人,如秦先生有異議,應當根據議事規則與其他業主協商解決。
另一方面,業主大會表示目前的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是經過協商確定,且程序完全合法,秦先生要求撤銷沒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小區內的業主繳費率很高,現別墅業主中也只有秦先生與另一名沒有實際入住的業主沒有按時繳納,繳費率高說明業主對收費標準的認可。物業公司稱物業管理費的收費標準是與業主大會協商確定的,該標準合理合法,因此也不同意訴訟請求。
重大事項業主共同決定
據了解,業主大會依其職責,經法定程序聘用物業公司為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并與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應當認定有效。
法院認為,同等面積的土地上可容納的別墅與公寓的面積顯然是不同的,別墅的容積率遠遠低于公寓的容積率,別墅的物業管理費收費標準高于公寓應屬合理,如果秦先生認為收費標準已經明顯超過合理范疇,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但其并未對此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其次,由于物業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屬于物業管理合同的主要條款,涉及小區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現秦先生以個人名義要求撤銷,顯然缺乏依據,難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