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居住小區配套設施建設的暫行規定
廣州市政府[ 1988-2-8]
(一九八八年二月八日 穗府[1988] 13號文)
為貫徹城市建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方針,進一步促進我市居住小區建設的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的統一,為群眾創造一個方便、舒適的生活居住環境,根據國務院對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精神,特對本市居住小區配套設施建設作如下規定:
一、凡市屬、區成片開發建設的居住小區或住宅組團(以下簡稱居住小區),必須按《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在住宅建設的同時,配套建設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商業服務、行政管理以及市政公用等配套設施(定額指標詳見附表)。
二、居住小區配套設施的具體建設項目和規模,由市規劃部門在審定小區規劃時予以確定,建設單位必須認真組織實施,并與住宅建設同步進行。未經市規劃部門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縮減或修改配套建設項目及其規模,有關專業管理部門不得擅自增加或擴大配套項目及規模。
三、居住小區的配套建設項目投資,可按不同的使用性質,分別由各有關單位承擔。居住小區用地范圍內的市政基礎設施,包括道路、排水、供水、供電、路燈、綠化、供氣等設施,由開發單位負責投資建設,統一納入綜合開發費用。文化教育、行政管理等服務性的配套設施,包括中學、小學、幼兒園、居委會、環衛站、派出所、消防站等單位的配套用地及土建部分投資應由開發建設單位負擔,統一納入綜合開發費用。商業服務等經營性的設施,按商品房價格出售,其中糧店、煤店、新華書店等按商品房價格的70%出售。醫療衛生單位用房按成本造價出售使用。
四、居住小區內配套建設的各種設施,凡由開發單位負責投資,如屬無償提供給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其產權歸國家所有,由房管部門按公有房屋管理。
五、居住小區內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在移交有關部門使用和管理后,未經市城鄉建委批準,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功能,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 六、市城鄉建委是本市居住小區配套設施的主管機關,本規定由市城鄉建委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說明:
一、本表適用于新建居住小區。居住小區人口規模1萬~1.5萬人。
二、人口規模1.5萬~3萬人的居住區,除配套居住小區的全部公共建筑項目外,增設藥店、服裝店、洗染店、副食品店、糖煙酒店、水果店、日雜店、儲蓄所和郵政所,共計配套項目二十八項,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每條行政街設一處,街道辦事處規模為建筑面積300~500平方米,公安派出所規模為建筑面積300平方米。
三、住宅組團的公共建筑,按千人指標推算配套面積。
四、舊城改造地區公共建筑的設置,可以參考本表,結合改造地區的具體情況進行充實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