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青秀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藤某(女)償還原告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南寧市某支行借款本金34萬余元,利息、罰息及復利1萬余元,并償付原告支出的律師代理費11712元;被告藤某在不能清償上述債務時,原告銀行有權(quán)將被告藤某的抵押房產(chǎn)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優(yōu)先受償。
法院審理查明,年逾五十的被告藤某在一假日山莊擁有一套近200平方米的“豪宅”,系其2003年5月所購買。當時,她以個人名義與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南寧市某支行簽訂了一份個人住房按揭合同,按所購商品房總價款的70%向銀行貸款38.5萬元,貸款期限從2003年5月起至2023年5月止,共20年,按月利率4.2‰計息,按月歸還貸款本息,每月20日為借款人的還款日,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償還。和許多貸款按揭買房人一樣,藤某也是用新購房屋向銀行作抵押才順利辦妥貸款手續(xù),新房也如期到手并裝潢入住。
天有不測風云,藤某的公司經(jīng)營突然出現(xiàn)變數(shù),導致自2006年6月起至涉訴時止,已逾期還款達6期,未能依約還款。在銀行多次催還貸款的情況下,藤某仍未及時償還所欠貸款。
今年1月22日,銀行一紙訴狀將藤某告到法院。
庭審過程中,被告藤某對原告銀行的起訴事實、理由及尚欠貸款金額均表示認同,但希望銀行給予一定展期償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