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雙方如果決定用仲裁方式解決彼此間的糾紛,應當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訂立有關仲裁的條款,明確仲裁機構和仲裁地點;或是在發生糾紛時,訂立仲裁協議,表明上述內容。如果雙方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協議,而一方直接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后,另一方并未提出異議,并且應訴時,也視為雙方同意進行仲裁,仲裁機構有權受理此糾紛。
仲裁時,申請人應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書,陳述糾紛的原委和自己的理由與請求,并交納仲裁費。仲裁機構受理此申請后,會要求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分別從仲裁員名冊中指定一名仲裁員,這兩名仲裁員與仲裁機構指定的一名首席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負責審查此案。仲裁庭根據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和被申請人的答辯狀決定是否開庭審理;如果開庭審理,雙方應到庭陳述自己的意見,駁斥對方的觀點。閉庭后,仲裁員們要進行分析和討論,最終出具仲裁裁決。雙方均應按照裁決的要求履行義務,如果有一方沒有按照裁決的要求履行自己的義務,則另一方有權持此裁決到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