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于2003年4月22日購買了某房產開發公司所開發的明*花苑504室商品房一套,購房合同上約定送角樓,并口頭明確將504、505上方整體贈送。由于504與室相鄰且兩室上方角樓相通,而進角樓的唯一人工洞在504室內,故李某在504、505上方角樓進行了裝修用作廚房與臥室。王某系505室業主,其購房時合同未注明送角樓。王某入住后,認為505室上方角樓按正常交易習慣應歸自己所有,故王某多次采取措施在505室上方鑿人工洞,李某多次阻攔及報警未果,起訴至法院,請求排除妨礙。
案情分析:
李某與王某兩室上方角樓相通,沒有隔斷,且只有504室樓頂有一通道通向兩室上方的角樓,李某有理由相信贈送的角樓包括505上方的角樓,另外,李某當庭提供的開發商當時售房時的簽約代表的調查筆錄也證實當時售房時所送的角樓包括505上方角樓,而王某認為買房送角樓是交易習慣,但未提供足夠證據,僅提供了一份建設管理部門的說明,這顯然不夠,再者,買房送角樓完全是開發商自己的事,并沒有交易習慣可依據,也無法律明確規定角樓的所有權歸屬,故從現實情況以及雙方提供的證據可推斷,505上方的角樓應為李某所有,故王某采取的鑿洞行為系違法行為,影響了李某的生活及財產安全,侵害李某相鄰權。
法院判決:
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條、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判令王某停止侵害,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