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調解處理相鄰通風、采光糾紛
以往對通風、采光糾紛的處理有一個界定難的問題,即對通風、采光權是否被侵犯以及被侵犯的程度,缺乏明確的界定標準,因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很難找到合適的法規予以適用?!段餀喾ā返某雠_,使這一問題有了解決的依據?!睹穹ㄍ▌t》第八十三條規定,侵犯相鄰方的通風、采光權,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段餀喾ā返诎耸艞l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此外,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也對此問題有所規定。因此,只要能認定侵權事實的存在,就可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進行處理。
在調解通風、采光糾紛時,要視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不能一概而論。比如,對違法建筑而導致侵害相鄰方采光通風的問題,只要侵權行為人無任何行政部門批準其建筑的手續,原則上應要求違法建筑人排除妨礙,拆除違法建筑物。而對于超出規劃證、準建證規劃內容而另行加蓋建筑物,如批準每層高3.3米,實建層高3.5米;批準建二層,而加建三層、四層的,則應區別對待。如果糾紛發生時房屋主體并未完工,尚可以采取補救措施的,調解時可先及時予以制止;如果主體已完工,再恢復原狀所帶來的損失會較大(如會給整個房屋主體帶來損壞或已無法拆除的),調解時則宜以賠償損失的方式解決。對于建房手續完備或已建設完工或依規劃證、準建證的要求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同樣要區別對待。如果該類建筑物已完工的,因其建房手續完備,只能要求給予賠償。對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如果已構成對相鄰方通風、采光權侵害的,調解時可要求施工方暫停施工或進行變通改建;如果相鄰方對施工方取得的準建證、規劃證有異議,可告知相鄰方向有關發證機關反映或提起行政訴訟。總之,在調解處理此類糾紛時,應按照以賠償損失為主,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為輔的原則進行處理,避免簡單拆除而造成資源浪費,成本增加。對于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則應依照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則來確定,使雙方當事人都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