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拍賣房屋的來源
房地產拍賣中的房地產來源主要有:
(1)因仲裁、司法行為需要變賣的財產
(2)因信貸糾紛需要
(3)因社會個人委托
通過買賣方式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明票據是購房發票,通過拍賣方式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明票據是拍賣成交確認書。
二、房地產拍賣標的應具備的條件
1、法律、法規禁止買賣、轉讓的房地產通常情況下不得拍賣:
(1)未依法取得房地產產權證書的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房地產產權證書);
(2)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3)權屬有爭議,尚在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中的;
(4)權利人對房地產的處分權受到限制的;
(5)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政府相關轉讓條件的;
(6)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7)國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買賣、轉讓的其他情形。
2、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建設,其土地使用權需要拍賣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轉讓條件:
(1)以出讓合同取得的土地應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使用權出讓金;
(2)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3)對于成片開發地塊,需轉讓地塊應已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4)規劃管理部門已經確定需轉讓地塊的規劃使用性質和規劃技術參數;
(5)出讓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6)劃撥方式取得的除符合(2)、(3)、(4)條外,還需報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補辦出讓手續。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拍賣應當報請有關部門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以不辦理出讓手續的,應當由拍賣行將拍賣標的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4、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要拍賣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買賣或轉讓條件。具體包括:
(1)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并取得房地產產權證書;
(2)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拍賣前應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拍賣。
5、下列劃撥用地不可以拍賣: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6、抵押房地產拍賣前應先獲得抵押權人同意。如果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因拍賣造成抵押權人經濟損失的,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房地產拍賣競買人條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房地產拍賣標的的競買人,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在國家允許的范圍內,房地產竟買人也可以是境外的自然人或法人,但需遵循有關規定辦理。
(3)對于集體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居住房屋的競買人只能是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內具備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人;非居住房屋競買人為房屋所在地鄉鎮范圍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超過此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續。
三、房產拍賣的主要程序
1、接受拍賣委托
2、拍賣房地產標的確認和調查
3、接受委托、簽定委托拍賣合同
4、房地產估價及底價確定
5、發布拍賣公告,組織接待競買人
6、現場拍賣階段
7、產權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