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生效當以合同的成立為前提。首先,雙方必須達成合意,即租賃合同的成立原則上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階段。實踐中,一些出租人在出租房屋前書寫“此房出租”等字樣的做法,應認定為要約邀請。如果承租人表示要承租,而出租人拒絕,此時應認定合同并未成立。其次,租賃合同是要式合同,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應采取書面合同形式,約定租期、租賃用途、租金、修繕責任等權利義務,并且雙方當事人應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所以當事人即使就主要條款達成協議,而沒有書面協議,租賃合同亦未成立。但是,《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因此,如果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已實際履行合同的,應認定合同已經成立。
判斷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應根據法律規定的合同生效要件。生效要件是衡量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一般生效要件,特殊合同可能要求有特殊的生效要件。以下針對實踐中容易發生爭議的房屋租賃合同效力問題進行分析。
(一)登記備案與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
對于“雙方當事人應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規定是否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問題,在實務界和學術界爭議較大,主要有以下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登記備案對租賃合同的效力并無影響。因為,房地產租賃行為為諾成性行為,“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內容達成一致,無需由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或由承租人將租金交給出租人才算成立,交付房屋或者租金已經是實際履行合同的行為。”
第二種觀點認為,登記備案是房屋租賃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房屋租賃書面合同簽訂之后,還須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房屋租賃關系才能成立。”
第三種觀點認為,登記備案是房屋租賃關系的生效要件。
第四種觀點認為,登記備案是房屋租賃關系對抗第三人的要件。這種觀點在有些地方的立法中得到了體現,如《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及其變更合同由租賃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房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我們認為,登記備案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并未規定登記是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或者成立的要件。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憑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可見,經過租賃登記取得《房屋租賃證》只是是租賃行為合法性的證據而已,并非房屋租賃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也僅規定未得到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的行為無效。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條規定使用的聯結詞是“和”,而不是“或”。也就是說,應同時具備這兩個消極條件。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轉租,這在《合同法》即有規定,這里只不過增加了一個條件“未辦理登記備案”。即使本條規定使用的聯結詞是“或”,因為該辦法僅屬于行政規章,也不能作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據。
2.根據學理上的通說,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合同即成立,而無需以交付出租屋或者租金為條件。交付出租房屋或給付租金屬于合同的履行。
3.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非法出租房屋和國家稅收的流失,是國家對房屋租賃管理和控制的一種手段,具有很強的行政功能。它與民事行為的效力無關。因此,登記備案與否并不影響房屋租賃合同效力。
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是否產生對抗效力?我們認為,租賃合同的登記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1)認定合同的效力應該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不能違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同時,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地方也無權制定有關民事基本法律關系的規章制度,所以《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不能作為此觀點的依據。(2)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對抗第三人效力無非是指經過登記的租賃合同能夠對抗房屋買受人或者其他承租人,其實這些對抗力并非登記的效力,而是房屋租賃合同本身具有的。首先,對抗買受人。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規則的效力,沒有登記租賃合同亦有此效力。其次,未占有房屋而辦理登記的承租人并不能對抗已經占有房屋的承租人。債法原理認為債具有平等性,對于同一物上能夠產生兩種以上的債務,兩者之間不具有對抗效力,而租賃登記備案又不具有物權轉移效力,因此,承租人基于占有的事實即可對抗第三人。
(二)以違法(違章)建筑物或者無產權證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租賃合同效力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違法建筑等不得出租。《浙江省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五)項也有相同的規定。審判實踐中,許多法官也認為以無產權證的房屋或者違法建筑物出租的房屋租賃合同應認定為無效。除了以上面的規定為依據外,其主要的依據是:(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在對租賃合同進行定義時,將出租人限定為所有人。故沒有產權證的房屋,不得進行出租。同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違法建筑也是不產生所有權的。因此,以不能依法取得所有權的違法建筑出租,也是無效合同。(2)違法建筑本身是違法的,標的物違法的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