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登記是房地產租賃活動中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租賃經營活動中的一個必須的法定程序。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第十四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租賃登記實際上是在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對雙方設立了一道法律保護屏障。因為租賃登記要求提交:(一)書面租賃合同;(二)房屋所有權證;(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四)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要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六)房屋租賃證等。
在登記這個環節,登記就會審查這些文件是否齊備、是否真實,從而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租賃登記又是租賃合同生效的一個法定要件,只有辦理了租賃登記,才能切實保護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租賃登記又是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掌握、管理和規范房地產租賃市場的一種手段。
所以說,租賃登記是有著重要法律意義的。
雖然《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及各省市地方法規里規定租賃須辦理登記,但實際上大部分的租賃活動當事人并沒有去辦理租賃登記手續。
一個未辦理租賃登記的合同,如果一方違約,在實際審判中,法院在審理時,就很難對違約一方的違約行為完全處罰,守約一方也很難獲得全部違約金,因為合同本身就無效。在采用仲裁方式處理這類案件時,也很難裁決違約一方賠償違約金。
在辦理租賃登記手續時,登記部門會要求登記雙方提供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書和授權委托書等文件。如果不去辦理租賃登記,一旦承租方提前退租,很可能出租方連承租方的下落也找不到,因為雙方在簽合同時沒有要求對方出示有關工商注冊文件。這樣的案例時常發生在租賃市常不辦理登記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出租方不懂辦理登記這一規定,主要是出租方大多不愿意付有關稅金,不愿履行這一手續。如果一旦出現承租方違約現象,出租方則很難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